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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七条 立法计划分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两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职能司(室)根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提出其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由办公室通盘研究、综合协调,统一编制我局年度立法计划并报局务会审定。

    中、长期立法计划按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部署编制,经局务会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行政立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起草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名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行政规章不得称"条例"。

    (二)拟定内容。包括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管部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三)设定条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条分款、项、目,法规条文多的分章、节。整个法规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条 起草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就主要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论证,特别是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时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应当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应当同时起草草案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背景、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对现行的管理内容相同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法规将被起草的法规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