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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已在我国取得专利的新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新药,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办理。已获得我国药品行政保护的新药,按《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新生物制品的技术转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及在新药保护与技术转让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新药技术转让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审批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