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药品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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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医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药政管理法规,包括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管理条例,药政管理规定,新药、中药和进口药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经营、检验、广告管理办法,医院药剂工作和人员管理,以及国家和地方药品标准等。这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其不足之处是,多数只规定了应该或不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由国家主席令颁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百拇医药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由国家主席令颁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