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学版 > 药学理论 > 《中国药事管理》 > 第五篇 药品研究、生产的监督管理与再评价
编号:11468060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

    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

    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

    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

    应同时处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