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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8170
第三章 受 理 与 立 案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一)在药品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附表2);

    (四)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交办的、下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申请书》(附表3)。立案申请应由直接领导人批示,批准立案的应确定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三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