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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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第十六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其放置地点应合理,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校正,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放置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备有该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 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十七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 应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
正确记录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和其它化学特征。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 可用其标签或其它标示内容代替有关实验测定;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适当。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三)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 并按批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重量;
(四)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 应在给药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 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的, 应在容器标签上载明,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
期及有效期等。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十九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国家关于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 选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和饲料,对实验动物进行饲养和管理。
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 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 确保其符合营养标准以及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低于规定的限度, 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http://www.100md.com
放置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备有该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 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十七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 应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
正确记录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和其它化学特征。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 可用其标签或其它标示内容代替有关实验测定;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适当。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三)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 并按批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重量;
(四)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 应在给药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 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的, 应在容器标签上载明,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
期及有效期等。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十九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国家关于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 选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和饲料,对实验动物进行饲养和管理。
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 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 确保其符合营养标准以及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低于规定的限度, 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