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学版 > 药学理论 > 《中国药事管理》 > 第六篇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编号:11468141
二、 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规定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禁止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办任何非法的药品市场。为了规范和整顿药品经营秩序,国务院于1994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规定:国家禁止设立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发出《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休组织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取缔药品集贸市场。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品批发主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都必须予以关闭,并做好善后工作。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开办和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国药管市[1998]150号)规定:严禁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国发[1994]53号文件和国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采取所谓新的经营组织形式、新的经营言式,非法转让证照,吸纳无证照经营者,违法招商,实行所谓"一顶帽子大家戴"的经营方式,实质为无证照经营的变相药品市场,这些变相药品集贸市场,无论以什么模式出现都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