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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8251
第四章 培训职责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的职责:

    (一)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并公布局机关各司室报送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落实局党组关于局机关司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计划。

    (四)归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队伍培训大纲及教材。

    第十五条 机关各司室的职责:

    (一)人事教育司和市场监督司共同制定国家级药品监督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司室根据其职能制定本司室人员和省级相关人员专项业务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司室在确保完成各省局级相关人员的培训任务外,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办从事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有关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此类培训不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由各司室负责安排。

    (四)国际合作司负责联络国外的培训项目,提出方案,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五)各司室负责编写本司室主管的业务培训范围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基地,承担局机关各司室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检部门人员的培训,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检部门负责省级以下人员培训。,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