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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8152
二、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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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药品"。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监督实施GSP,做好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由"批发"和"零售"两部分组成,分别作为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的依据。

    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许可证》验收标准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规定了对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及各岗位人员配置的要求;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规定了对企业仓库整体环境、仓储设施与设备、营业场所、化验室及药品验收养护室的基本要求;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包括对规章制度、进华南 、质量验收与检验、贮存与养护、销假售、售后服务及综合性管理的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许可证》验收标准由七个部分组成: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服务。

    注:本节内容均在制定,尚未定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