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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8143
第二章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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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中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和十一条的规定,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包括对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符合开办资格,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定期的资格再认定。对持证企业资格再认定,是指《药品企业许可证》年检和有效期到期时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

    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是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一种措施,目的在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安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