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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8064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的通知 一、总则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级别尘粒最在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5μm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100级3,500051

    10,000级350,0002,0001003

    100,000级3,500,00020,00050010

    300,000级10,500,00060,0001,00015

    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6.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7.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