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学版 > 药学理论 > 《中国药事管理》 > 第五篇 药品研究、生产的监督管理与再评价
编号:11468116
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方便药品执法监督,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我局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经研究并分别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局长会议同意,制定并颁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消费者了解、识别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我局已发布的药品分类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做好在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以及药品分类销售中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工作。

    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监管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