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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自主定价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除依照本法第十八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定价原则

    凡属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二、其他药品定价原则

    凡属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国家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外,其价格均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

    三、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先进先出作价

    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行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在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四、药品销售中的折扣率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格的5%。销货方应在商品销售发标上填写折扣后的实际价格。折扣前价格和折扣率可以在销售发标上注明或另附购销双方签定的折扣协议,购买方(包括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销货方给予的不超5%折扣率和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或零售价格。价格以外其它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

    五、药品销售登记办法

    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制定的药品价格,各地要进行全面登记,并由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事实上的报刊上公布出厂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对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物价公报或指定报刊上公布。凡属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产品,以及在产地省登记过的产品,销地省不得要求重新登记。对于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没有登记公布的药品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企业提供的价格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通知冼物价部门。

    省级物价部门在办理药品价格登记过程中,不得委托其它机构代办登记手续,不得要求企业报送成本资料,不得收取费用。省以下价格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登记过程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

    [2]国家计委1998年11月30计价格[1998]2196号《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3]国家计委1997年2月12日计价管[1997]199号《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4]国家计委1996年8月21日计价管[1996]1590号《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计委1996年6月5日计价格[1996]628号《关于药品价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6]原国家医药管理局1988年12月2日车药财字(88)第579号《关于下达"麻醉药品销售作价办法"通知》。, http://www.100md.com(见附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