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学版 > 药学理论 > 《中国药事管理》 > 第五篇 药品研究、生产的监督管理与再评价
编号:11468058
第九章 生 产 管 理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

    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

    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