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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审,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应当递交复审申请书,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复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按第八条的内容当场记录有关情况并请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三)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使用中文。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审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以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为受理之日;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