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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