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为拓展市场,扩大规模,实现企业内部分工合作,不断满足经营的需要,近年来,许多“三品一械”(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分类或地域范围,大量设置连锁店,以连锁经营的形式直接面对市场开展业务。这些连锁店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何确定其在行政处罚时的主体资格?结合实践,笔者就此作一分析。
■连锁经营的概念和分类
连锁经营属于商业概念,在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定义。1997年,中国国内贸易部制定并公布了《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指出“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根据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分类,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这三种类型的连锁经营店与总部之间的经济地位各不相同,因此各自的法律性质和违法主体也各不相同。
第一类:直营连锁,是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直营连锁店是非法人单位,属于总部的分支机构。第二类:特许连锁,是指总部同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经营技术等,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和劳务服务。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第三类:自愿连锁,是指各门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和门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总部统一定货和送货,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和信息设施。各门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
, http://www.100md.com
■直营连锁店违法主体的认定
加盟连锁店和自愿连锁店作为独立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直营连锁店如果违反相关“三品一械”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违法主体如何确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直营连锁店虽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将其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视为总部的行为,因此,行政违法主体应是总部。另一种观点是,虽然直营连锁店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非法人单位,但如果有自己的财务,就可以将该直营连锁店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直营连锁店领取《营业执照》,没有注册资金,其法律地位属总部设立的分支机构。关于分支机构在民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为,其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进行处罚。那么,只要确定非法人单位的直营连锁店是否属于法律意义的“其他组织”,就可以确定其能否单独承担违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 百拇医药
据此,笔者认为,虽然直营连锁店是总部的分支机构,属非法人单位,但如果其合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如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应当视为“其他组织”,可以认定其为行政违法主体。这样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直营连锁店如果将经营所得全部上交总部,无独立财务,则不应该作为行政违法主体。
■直营连锁店违法主体的处罚
对于确应由直营连锁店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直接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直营连锁店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监管部门对其施行的财产罚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依据该规定,当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财产不足以支付药品监管部门决定的罚款数额时,总部应补足不足部分;如果总部的财产仍不足以支付该罚款时,则该企业应当调集其他分店等分支机构的财产予以支付。
同理,当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也应当先执行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的财产,不足时再执行具有法人资格的总部的财产,仍不足时,可以执行该企业其他分店的财产。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西城分局 李宁 李旼 明星星 吴悦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李宁;李旼;明星星;吴悦)
■连锁经营的概念和分类
连锁经营属于商业概念,在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定义。1997年,中国国内贸易部制定并公布了《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指出“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根据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分类,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这三种类型的连锁经营店与总部之间的经济地位各不相同,因此各自的法律性质和违法主体也各不相同。
第一类:直营连锁,是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直营连锁店是非法人单位,属于总部的分支机构。第二类:特许连锁,是指总部同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经营技术等,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和劳务服务。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第三类:自愿连锁,是指各门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和门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总部统一定货和送货,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和信息设施。各门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
, http://www.100md.com
■直营连锁店违法主体的认定
加盟连锁店和自愿连锁店作为独立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直营连锁店如果违反相关“三品一械”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违法主体如何确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直营连锁店虽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将其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视为总部的行为,因此,行政违法主体应是总部。另一种观点是,虽然直营连锁店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非法人单位,但如果有自己的财务,就可以将该直营连锁店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直营连锁店领取《营业执照》,没有注册资金,其法律地位属总部设立的分支机构。关于分支机构在民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为,其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进行处罚。那么,只要确定非法人单位的直营连锁店是否属于法律意义的“其他组织”,就可以确定其能否单独承担违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 百拇医药
据此,笔者认为,虽然直营连锁店是总部的分支机构,属非法人单位,但如果其合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如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应当视为“其他组织”,可以认定其为行政违法主体。这样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直营连锁店如果将经营所得全部上交总部,无独立财务,则不应该作为行政违法主体。
■直营连锁店违法主体的处罚
对于确应由直营连锁店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直接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直营连锁店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监管部门对其施行的财产罚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依据该规定,当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财产不足以支付药品监管部门决定的罚款数额时,总部应补足不足部分;如果总部的财产仍不足以支付该罚款时,则该企业应当调集其他分店等分支机构的财产予以支付。
同理,当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也应当先执行被处罚的直营连锁店的财产,不足时再执行具有法人资格的总部的财产,仍不足时,可以执行该企业其他分店的财产。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西城分局 李宁 李旼 明星星 吴悦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李宁;李旼;明星星;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