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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约才能更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8.16
     经过几年的“规范化药房”建设工作,广大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管理水平得到一定提升。但从日常检查情况来看,基层医疗机构药房在规范化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基层药房管理向规范化轨道的迈进。笔者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是缺乏制约机制。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方面只有禁止性或者义务性规定,缺乏相应的罚则;对医疗机构管理药品方面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对违规行为仅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这一简单罚则,即使达不到规范化管理标准,也不影响其正常运转。这种“轻描淡写”的约束导致了一些医疗机构不配合“规范化药房”建设,即使参加“规范化药房”建设,也不重视长效管理。鉴于此,笔者建议,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的监管力度。

    首先,要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按照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监管思路,管理部门要对基层药房管理的责任体系加以完善,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药房管理者以及所属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并采取签订责任书、制定考核标准等形式,督促其认真落实责任。其次,要制定相应的罚则。针对“规范化药房”建设的具体标准,对各种不规范行为明确具体罚则,轻则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重则给予高额罚款甚至取消运营资格,增加医疗机构的违规成本。再者,要引导医疗机构完善药房质量管理制度。管理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药房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指导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加快“规范化药房”建设进程。

    当然,受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以及监管资源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相关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仅靠监管部门一家难以实现。所以,监管部门要联合地方政府以及卫生等部门,共同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制约机制。尤其要注重与卫生部门的协作,对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的整个创建过程实行联合监管,共同验收。重点对验收后的药房加强跟踪检查,对管理“滑坡”的药房,不但要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规范化名称,而且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门取消其运营资格。

    制约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促进规范。相信在规范管理没有成为行政相对人自觉、主动行为的情况下,以制约机制来保障规范化建设,会收到预期效果。

    (文彬),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