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应兼顾好消费者权益和药店权益
本期话题:能否在店堂内公示在该药店查处的假药信息
■话题回放:
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了被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假劣药品后因不知情,导致相关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药品监管部门的社会责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在药店店堂内公示在药店发现、查处的假劣药品品种,告诉消费者某药品是假药,出自该药店;并提示购买过此类假药的消费者维权?这一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观点一:不赞成
我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将查处的假劣药品品种和违法售假药店公示曝光,但公示于被查药店店堂的做法则欠妥。
我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务公开栏等公共平台曝光售假行为,但不宜在私权领地的商家店铺里张贴公示,药店店堂是经营者所有,如何管理店堂环境是经营者的权力,药品监管部门不能以公权强加于私权之上。再说法律上对售假行为的处罚条款也没有此类现场曝光的规定。
, 百拇医药
——网友“裴忠斌”
我认为,从实际惩戒效果看,这种法外的处罚较之罚款还要严厉,其实就是“耻辱罚”。而《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耻辱罚”,且“耻辱罚”的适用及其撤销,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解释,相对人在法律上找不到救济的渠道。—
——网友“饶志农”
有关部门(司法部门或者纪律检查部门)为了体现自身社会责任,能否将受过刑罚或纪律处分的人的“污点”以档案之外的公开形式时时公示于公众面前,提醒大家:此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要高度警惕,以免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不可以。所以这种做法我不赞同,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
——网友“孙树清”
我认为,这种做法其实是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申戒罚是指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从而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防止其继续违法的措施。这种处罚需由法律、法规设定。
, 百拇医药
——网友“赵崇月”
我认为这种做法欠妥。采取一对一的店堂公开形式,除对该店销售假劣药品行为起申诫作用外,对其他地方查证的假劣药品品种并未告知。此举的作用更多在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保护消费者,若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应是让消费者全面了解已在该店查获和可能进入该店销售的所有假劣品种信息。此外,如果这样做,涉及店堂公告通报的时间,很难掌握。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公示相关信息。
——网友“稻草”
假劣药品往往是成批存在,销售方也不仅限于某个药店,因此仅在某药店内公示该店销售某种假劣药品情况,对保护群众免受假劣药品之害的效果不会很大;对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药店,药品监管部门已经给予了没收假劣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在店堂内公示其销售假劣药品情况则于法无据;有可能导致该药店的信誉度大打折扣,顾客量势必锐减,甚至可能导致药店关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公布假劣药品相关信息,包括其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鉴别方法、产品流向等;二是坚持假劣药品“五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追根溯源制度,不能满足于某一处或几处假劣药品的查处;三是广泛宣传假劣药品鉴别知识,提高公众鉴别能力。
, http://www.100md.com
——网友“张燕飞”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有权力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因此,基层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权力将查处的假劣药品品种公示于该药店店堂内;另外,此举可能造成监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恶化。而且,此举在操作上也是难以进行的,试问药品监管部门能二十四小时守在药店里吗?能保证药店不破坏或者隐藏公示内容吗?
——网友“刘燕”
此举涉嫌侵害药店的合法权益。尽管在药店公示发现的假劣药品的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极易使消费者对该药店的信誉产生怀疑,从而放弃在被公示药店购药,影响药店正常经营,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涉嫌行政违法。行政执法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事后可以主动公示、张扬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药品监管机关除因公民或媒体基于知情权要求而在适当媒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适当披露外,不能自行扩张权力。
, 百拇医药
——网友“李军”
▲观点二:赞成
我认为可以这样做,这样有利于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可以防止假劣药品继续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但要结合药店购进假劣药品时有无主观过错、假劣药品的性质等情况区别对待。
——网友“王国文”
此举是创新监管思路的一种积极尝试。现在药品监管部门都设有假劣药品展示柜或陈列室,但一般都在药品监管部门办公楼内,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建议在药店店堂内公示假劣药品信息时可以同时将真假药品进行对比,使老百姓增加辨别假劣药品的知识。药店敢于展示假劣药品,说明它敢于承担责任,也证明它的诚信度,但必须制定完善的制度,以确保实施起来公正、公平、公开。只要制度完善、合理,不但不会影响药店的生意,反而会使药店的形象进一步提升。
——网友“余本成”
我赞同这种做法。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以及健康权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虽然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也受法律保护,但与前者相比,肯定是前者大。这样做还可以激发群众配合药品监管部门打假的热情,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有人认为这样做侵犯了商家的“私权”。我认为,药品经营企业的店堂属于公共场所不属于私权领域。
——网友“卫俊刚”
欢迎登陆《法治周刊》博客参与话题讨论。网址:http://blog.sina.com.cn/m/lawweek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
■话题回放:
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了被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假劣药品后因不知情,导致相关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药品监管部门的社会责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在药店店堂内公示在药店发现、查处的假劣药品品种,告诉消费者某药品是假药,出自该药店;并提示购买过此类假药的消费者维权?这一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观点一:不赞成
我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将查处的假劣药品品种和违法售假药店公示曝光,但公示于被查药店店堂的做法则欠妥。
我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务公开栏等公共平台曝光售假行为,但不宜在私权领地的商家店铺里张贴公示,药店店堂是经营者所有,如何管理店堂环境是经营者的权力,药品监管部门不能以公权强加于私权之上。再说法律上对售假行为的处罚条款也没有此类现场曝光的规定。
, 百拇医药
——网友“裴忠斌”
我认为,从实际惩戒效果看,这种法外的处罚较之罚款还要严厉,其实就是“耻辱罚”。而《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耻辱罚”,且“耻辱罚”的适用及其撤销,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解释,相对人在法律上找不到救济的渠道。—
——网友“饶志农”
有关部门(司法部门或者纪律检查部门)为了体现自身社会责任,能否将受过刑罚或纪律处分的人的“污点”以档案之外的公开形式时时公示于公众面前,提醒大家:此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要高度警惕,以免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不可以。所以这种做法我不赞同,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
——网友“孙树清”
我认为,这种做法其实是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申戒罚是指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从而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防止其继续违法的措施。这种处罚需由法律、法规设定。
, 百拇医药
——网友“赵崇月”
我认为这种做法欠妥。采取一对一的店堂公开形式,除对该店销售假劣药品行为起申诫作用外,对其他地方查证的假劣药品品种并未告知。此举的作用更多在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保护消费者,若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应是让消费者全面了解已在该店查获和可能进入该店销售的所有假劣品种信息。此外,如果这样做,涉及店堂公告通报的时间,很难掌握。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公示相关信息。
——网友“稻草”
假劣药品往往是成批存在,销售方也不仅限于某个药店,因此仅在某药店内公示该店销售某种假劣药品情况,对保护群众免受假劣药品之害的效果不会很大;对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药店,药品监管部门已经给予了没收假劣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在店堂内公示其销售假劣药品情况则于法无据;有可能导致该药店的信誉度大打折扣,顾客量势必锐减,甚至可能导致药店关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公布假劣药品相关信息,包括其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鉴别方法、产品流向等;二是坚持假劣药品“五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追根溯源制度,不能满足于某一处或几处假劣药品的查处;三是广泛宣传假劣药品鉴别知识,提高公众鉴别能力。
, http://www.100md.com
——网友“张燕飞”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有权力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因此,基层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权力将查处的假劣药品品种公示于该药店店堂内;另外,此举可能造成监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恶化。而且,此举在操作上也是难以进行的,试问药品监管部门能二十四小时守在药店里吗?能保证药店不破坏或者隐藏公示内容吗?
——网友“刘燕”
此举涉嫌侵害药店的合法权益。尽管在药店公示发现的假劣药品的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极易使消费者对该药店的信誉产生怀疑,从而放弃在被公示药店购药,影响药店正常经营,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涉嫌行政违法。行政执法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事后可以主动公示、张扬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药品监管机关除因公民或媒体基于知情权要求而在适当媒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适当披露外,不能自行扩张权力。
, 百拇医药
——网友“李军”
▲观点二:赞成
我认为可以这样做,这样有利于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可以防止假劣药品继续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但要结合药店购进假劣药品时有无主观过错、假劣药品的性质等情况区别对待。
——网友“王国文”
此举是创新监管思路的一种积极尝试。现在药品监管部门都设有假劣药品展示柜或陈列室,但一般都在药品监管部门办公楼内,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建议在药店店堂内公示假劣药品信息时可以同时将真假药品进行对比,使老百姓增加辨别假劣药品的知识。药店敢于展示假劣药品,说明它敢于承担责任,也证明它的诚信度,但必须制定完善的制度,以确保实施起来公正、公平、公开。只要制度完善、合理,不但不会影响药店的生意,反而会使药店的形象进一步提升。
——网友“余本成”
我赞同这种做法。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以及健康权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虽然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也受法律保护,但与前者相比,肯定是前者大。这样做还可以激发群众配合药品监管部门打假的热情,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有人认为这样做侵犯了商家的“私权”。我认为,药品经营企业的店堂属于公共场所不属于私权领域。
——网友“卫俊刚”
欢迎登陆《法治周刊》博客参与话题讨论。网址:http://blog.sina.com.cn/m/lawweek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