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召回要迈过“四重门”
最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生产企业有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笔者认为,《特别规定》明确了缺陷食品的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但报告内容、程序、报告的主体、对象和信息处置的要求还过于笼统,要落实这项制度,还必须加快食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配套制度建设。具体说来,有“四重门”要迈过。
“一重门”:只有先发现缺陷食品才能实行食品召回,这就要建立缺陷食品的发现、信息传递、处置的程序等制度
发现缺陷食品是食品召回的前提。发现缺陷食品渠道包括企业的主动报告、消费者的投诉和监督部门的检验检测报告。这就要求食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零售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其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存在缺陷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实质性伤害等不确定风险,就应在掌握情况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各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缺陷食品也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当然,还要建立接受群众举报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函、电话、传真等现代信息平台,接收传递群众举报的缺陷食品信息。有关部门在收到缺陷食品的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处置,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发布召回公告等。然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信息平台把缺陷食品信息反馈给公众,最大限度减少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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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尚未完善,可能影响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缺陷食品的风险评估是决定产品是否召回的关键。接到缺陷食品的报告或投诉后,应该评定产品是否存在“实质性产品危害”,然后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产品。产品缺陷可能存在于产品设计、制造、原材料、添加剂、包装、警告标识、产品说明等各个环节,首先要确定产品缺陷的类型;然后,分析其是否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伤害。同时,要进行缺陷食品的风险评估。以定量的分析为基础,科学评价缺陷食品的危害性及危害程度,要根据缺陷产品的可能危害性、销售量、分布区域,判断引发伤害事故的几率,提出正确的纠正及补救措施。甚至,还要预测信息发布、产品召回后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以决定是否进行产品召回。这些问题涉及到食品营养学、食品化学、病毒学、微生物学、兽医学及社会学、管理学等各个领域,风险评估不但要有专门专家队伍,还要有设备齐全的实验室才能进行,我国具有风险评估能力的实验室不多且分布不均,风险管理经验不足,风险评估机制尚未完善,这些都可能影响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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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门”:连最起码标识都没有的一些食品小作坊,以及生鲜食品和农产品,建立追溯制度比较困难
完备的溯源制度是产品召回的基础。没有完善的、顺畅的溯源条件,食品召回制度将是一句空话。食品溯源制度,就是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标签条码等制度。目前我国中等以上企业基本上有一套体系,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超市等销售地点,都能找到食品的源头、甚至原材料的生产企业。但是,不少小型企业还没有建立这套体系。我国食品企业数量庞大,但规模小且布局分散,导致食品难以溯源。现实中,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很多食品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而一些生鲜和农产品,由于其生产规模小且分散,难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做到证据保全,食品难以溯源。这些问题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召回的实施。
“四重门”:企业主动召回将面临品牌和市场巨大损失,推行强制保险可使企业转嫁召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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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是缺陷食品召回顺利实施的保障。食品召回的成本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据美国学者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2002年发出的召回令达340次,涉及5000万件产品,企业召回支付的平均费用则达100万美元。联合利华亚洲区食品质量保障总监Chris Trevena认为,“对于食品企业来说,和其他紧急事务或灾害相比,产品召回更可能是一种危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风险承受能力不高,食品召回的实行将使企业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和损失。在现阶段,食品召回还意味着品牌信誉度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大多数中小企业,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也难以承受食品召回的高额成本。这样,单靠生产商和销售商自身的实力难以承受其巨额费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这将增加食品召回的难度。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召回保险可以采取强制保险的办法,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实行。
总之,食品召回涉及到食品的检验检测、风险评估、可追溯、标签条码、召回责任保险等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还需要一个综合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也将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贾敏), 百拇医药
“一重门”:只有先发现缺陷食品才能实行食品召回,这就要建立缺陷食品的发现、信息传递、处置的程序等制度
发现缺陷食品是食品召回的前提。发现缺陷食品渠道包括企业的主动报告、消费者的投诉和监督部门的检验检测报告。这就要求食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零售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其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存在缺陷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实质性伤害等不确定风险,就应在掌握情况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各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缺陷食品也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当然,还要建立接受群众举报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函、电话、传真等现代信息平台,接收传递群众举报的缺陷食品信息。有关部门在收到缺陷食品的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处置,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发布召回公告等。然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信息平台把缺陷食品信息反馈给公众,最大限度减少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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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尚未完善,可能影响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缺陷食品的风险评估是决定产品是否召回的关键。接到缺陷食品的报告或投诉后,应该评定产品是否存在“实质性产品危害”,然后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产品。产品缺陷可能存在于产品设计、制造、原材料、添加剂、包装、警告标识、产品说明等各个环节,首先要确定产品缺陷的类型;然后,分析其是否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伤害。同时,要进行缺陷食品的风险评估。以定量的分析为基础,科学评价缺陷食品的危害性及危害程度,要根据缺陷产品的可能危害性、销售量、分布区域,判断引发伤害事故的几率,提出正确的纠正及补救措施。甚至,还要预测信息发布、产品召回后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以决定是否进行产品召回。这些问题涉及到食品营养学、食品化学、病毒学、微生物学、兽医学及社会学、管理学等各个领域,风险评估不但要有专门专家队伍,还要有设备齐全的实验室才能进行,我国具有风险评估能力的实验室不多且分布不均,风险管理经验不足,风险评估机制尚未完善,这些都可能影响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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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门”:连最起码标识都没有的一些食品小作坊,以及生鲜食品和农产品,建立追溯制度比较困难
完备的溯源制度是产品召回的基础。没有完善的、顺畅的溯源条件,食品召回制度将是一句空话。食品溯源制度,就是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标签条码等制度。目前我国中等以上企业基本上有一套体系,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超市等销售地点,都能找到食品的源头、甚至原材料的生产企业。但是,不少小型企业还没有建立这套体系。我国食品企业数量庞大,但规模小且布局分散,导致食品难以溯源。现实中,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很多食品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而一些生鲜和农产品,由于其生产规模小且分散,难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做到证据保全,食品难以溯源。这些问题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召回的实施。
“四重门”:企业主动召回将面临品牌和市场巨大损失,推行强制保险可使企业转嫁召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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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是缺陷食品召回顺利实施的保障。食品召回的成本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据美国学者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2002年发出的召回令达340次,涉及5000万件产品,企业召回支付的平均费用则达100万美元。联合利华亚洲区食品质量保障总监Chris Trevena认为,“对于食品企业来说,和其他紧急事务或灾害相比,产品召回更可能是一种危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风险承受能力不高,食品召回的实行将使企业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和损失。在现阶段,食品召回还意味着品牌信誉度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大多数中小企业,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也难以承受食品召回的高额成本。这样,单靠生产商和销售商自身的实力难以承受其巨额费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这将增加食品召回的难度。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召回保险可以采取强制保险的办法,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实行。
总之,食品召回涉及到食品的检验检测、风险评估、可追溯、标签条码、召回责任保险等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还需要一个综合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也将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贾敏),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