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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食品不能“一召了之”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8.30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召回”一词在各种媒体上的曝光率极高。但笔者发现,基层相关部门对于缺陷食品召回后的处理力度并不大,而且公众也很难及时了解食品召回之后的处理状况。为此,笔者认为,缺陷食品一经召回,有关部门就要视具体情况对召回食品进行相应处理并向公众发布处理结果。

    首先应区别对待企业主动召回与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情况。如果生产、经营企业在知悉其所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时,能够及时报告政府和食品监管部门,通告消费者,并同时采取收回、更换、赔偿等有效补救措施,从而减少缺陷食品对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说明该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强。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应免除企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有关部门仍然可以根据其对消费者负责的积极态度而依法适度从轻处罚。相反,如果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发现问题并强制相关企业实施食品召回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对该企业实施处罚,一旦其拒绝召回缺陷食品,有关部门则应对其从重、从严处罚。

    除政府与相关企业外,另外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就是消费者。一旦遭遇缺陷食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赔偿?消费者由于对缺陷食品的知识有限,加上我国在对缺陷食品的认定、查处、相应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消费者在此类事件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食品安全方面,现行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者只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能诉诸法律手段,提出赔偿。而对于缺陷食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影响的情况,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给予明确,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及早出台相关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然,缺陷食品出现后,有关部门在要求企业做好召回工作之外,还应该做好食源追溯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问题根源,保证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缺陷食品的再度出现。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做好重点品种和企业的抽查工作,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江林中),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