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检查时猝死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案例
陈某在福州市某医院接受胃镜检查时猝死,因医院未对陈某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无法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3月,陈某来到福州市某医院门诊就医,做完生化检查(肝功和血细胞)、心电图等检查后,在做胃镜检查时猝死。医生在诊疗记录上记载了考虑的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肝癌(晚期);恶液质。福州市公安局对死者做了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和氰化物。医院没有对陈某进行尸检,退还了200元胃镜检查费。
2006年2月,陈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医院门诊就医,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应当由医院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由于医院没有及时对陈某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应当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陈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考虑到陈某身体健康原因,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医院向陈某家属支付赔偿金5.4万多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发生患者死亡情况下医院的善后处理措施问题。正如法院判决中指出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院一方本应该根据上述规定经患者近亲属同意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如果患者近亲属不配合,根据上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由本案例可知,在处理医疗行为时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被动,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医患双方都应该引以为戒。
(本报实习记者边琳娜法律支持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边书坤), http://www.100md.com
陈某在福州市某医院接受胃镜检查时猝死,因医院未对陈某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无法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3月,陈某来到福州市某医院门诊就医,做完生化检查(肝功和血细胞)、心电图等检查后,在做胃镜检查时猝死。医生在诊疗记录上记载了考虑的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肝癌(晚期);恶液质。福州市公安局对死者做了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和氰化物。医院没有对陈某进行尸检,退还了200元胃镜检查费。
2006年2月,陈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医院门诊就医,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应当由医院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由于医院没有及时对陈某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应当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陈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考虑到陈某身体健康原因,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医院向陈某家属支付赔偿金5.4万多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发生患者死亡情况下医院的善后处理措施问题。正如法院判决中指出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院一方本应该根据上述规定经患者近亲属同意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如果患者近亲属不配合,根据上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由本案例可知,在处理医疗行为时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被动,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医患双方都应该引以为戒。
(本报实习记者边琳娜法律支持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边书坤),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