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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791
当前医院医学鉴定有关问题的探讨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3期
     作者:罗福根

    单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45001

    关键词:

    法律与医学杂志990311 新刑诉法颁布后,关于120条的规定,曾引起法学界、法医学界广泛争论。然而,争论归争论,法律一经颁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修改,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案。新刑诉法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半时间,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执行情况如何,遇到和存在哪些问题,鉴定的证据效力如何等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笔者通过对省级政府指定医院承担医学鉴定进行调查,结合对医院鉴定书的文证审查,谈谈自己对省级政府指定医院鉴定的有关问题的看法,与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情况

    新刑诉法实施后,某省级政府指定承担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医院16家,目前已开展鉴定业务9家,仍有7家医院尚未开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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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开展鉴定的原因主要有:(1)司法机关对医院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持怀疑态度而没有委托医院鉴定;(2)医院不愿做鉴定, 怕鉴定后当事人纠缠,影响医院秩序;(3)医院怕承担鉴定错误法律责任,当前医院都注重经济效益,而鉴定收费不高,如因错案被判令赔偿,得不偿失;(4)因没有鉴定的有关操作程序,无法开展鉴定;(5)鉴定人员难以落实,鉴定人考虑自身安全而不愿参加鉴定。(6)没有鉴定人资格。

    已开展鉴定业务的医院,从正式下文确定鉴定资格一年来,其鉴定完成量都很少,最少1件,最多18件。以某医院为例,1998年6月~1999年6月共完成鉴定16件,其中法院委托10件,公安机关委托4件,检察机关委托2件。鉴定结论:更改原鉴定结论3件,结论不变13件。鉴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3件。法院委托鉴定10件,被采用为证据8件,未被采用为证据2件。

    二、医院鉴定存在的问题

    医院作为一个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鉴定机构,中立性强,刑诉法第120条规定把医院确定为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部门,对克服当前法医体制中公检法法医自侦自鉴、自审自鉴、互相扯皮拆台等弊端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检法法医的责任心、危机感,促进公检法法医提高鉴定质量和办案效率。然而,从当前医院鉴定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通过对医院鉴定进行文证审查,发现医院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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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鉴定文书不符合刑诉法规定,按规定鉴定书必须“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有的医院鉴定人不签名,其理由是怕当事人找麻烦,有的医院不盖医院公章,仅盖“医务科”章。

    (2)鉴定内容、鉴定书格式不统一。由于“医学鉴定”的含义目前无明确法律解释,医院对“医学鉴定”理解较为混乱,有的理解为纯医学诊断鉴定而所下结论为医学诊断,有的理解为法医学鉴定,而作损伤程度评定,有的还作致伤物认定,有的出医学会诊意见书等等。

    (3)受临床医学思维方式影响,鉴定书分析说明带有明显临床推断认定,鉴定人凭临床经验主观推断,而不严格执行诊断标准规定,不以客观出现的症状、体征来认定。如一例血气胸,一侧肺受压45%,主诉胸闷、气短,但伤后吸氧前后所测的呼吸频率均为20次/分,体检无鼻翼扇动、紫绀,呼吸幅度无改变,第一次法医鉴定为重伤,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法医复核认为不符合呼吸困难条件,鉴定为轻伤。医院鉴定认为伤者主诉有胸闷、气短,并行吸氧、闭式引流而认定出现呼吸困难,其推断依据是伤者入院后予吸氧就认为必然有呼吸困难,不 然就不会吸氧,而不严格按照呼吸困难诊断必备的症状和体征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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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回避问题。有些案件鉴定医院即为伤者治疗医院,自治自鉴,医生鉴定时难免受原诊断影响,改变原诊断怕影响医院声誉,鉴定结论公正性、科学性难以让人信服。

    (5)鉴定时间问题。医院鉴定普遍时间过长,基本上都超过一个月,一般二、三个月才完成,如鉴定后一方不服申请到另一家医院鉴定,拖的时间更长。根据司法解释,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时间计入办案期限内,鉴定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办案部门办案效率。

    (6)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认为是“额外工作”而不是“应尽义务”,审判人员对鉴定有疑问而去请求解释时,不愿接待,或敷衍了事,不利于审判人员审查证据。另外,鉴定补充材料全部由审判人员完成,加大审判人员工作量。

    (7)医院鉴定更容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当前医院管理不够完善,医德医风存在不少问题,又缺乏一套制约监督机制,容易受各种外来因素影响。

    (8)保密问题。送医院鉴定的案卷材料需要保密,医生阅看后,能否保密也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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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院鉴定的几个明显局限

    由于有关法律解释对“医学鉴定”的概念、内容、范围尚无明确规定,一些办案人员理解“医学鉴定”等同于“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有争议即认为符合120条规定而委托医院鉴定。不可否认,医院检查设备较齐全,临床医生的临床诊断经验可能比法医丰富,因而对某些疑难医学诊断鉴定,医院有自己的优势,但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不仅涉及到临床医学,还涉及到临床法医学、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等专门法医学知识,还可能涉及到侦查学、现场勘查、司法心理等知识,目前医院鉴定人员都没有经过专门法医学培训,因此涉及到人身伤害许多法医学问题,医院是不具备鉴定的条件和能力的,医院鉴定有明显的局限。这些专门的法医学问题主要有:

    (1)致伤物的认定。致伤物认定涉及到法医病理学、物证学、侦查学等知识,同时鉴定人还需具备有对案件综合判断分析能力,而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致伤物认定本身较为复杂,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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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多人多致伤物致伤鉴定,分清责任。这是目前法医学鉴定疑难问题之一,鉴定人不仅要有扎实、全面的法医学知识,还应具备丰富的法医检案经验。

    (3)伤害致死案件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的鉴定,需要法医病理、物证、毒化及刑侦技术。

    (4)造作伤的认定。造作伤认定不仅要检查分析伤者损伤特征,主要靠必要的现场勘查、案件调查、事件重建等。

    上述问题,由于临床医生知识结构、思维方式所限制,医院难以作出鉴定。笔者认为,“医学鉴定”绝不等同于“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应是对有关医学诊断的鉴定,不宜作损伤程度及其他法医学问题的鉴定。

    四、法院法医应切实加强对医院鉴定书的审查

    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医院鉴定成为在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中法律意义上的最高权威,一些办案人员就此认为医院鉴定是最权威、最准确的,毫不怀疑用作定案证据,医院鉴定被采用率很高,有的医院鉴定不经过质证就百分之百被采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医院鉴定虽然是法律上的最高权威,然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一种,必须经过审查,在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当前医院鉴定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下,加强对医院鉴定的审查是十分必要的,法院的法医应主动协助审判人员对鉴定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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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鉴定前的审查。当前,由于有关法律解释对重新鉴定的提起条件无具体规定,有些当事人无任何理由动辄提出重新鉴定,有的想拖延时间而通过重新鉴定达到目的,因此法院法医应主动协助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进行审查,审查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原鉴定的操作程序、分析说明、比照标准、鉴定结论是否存在问题,如果鉴定材料真实,检验操作无不当,分析说明理由充分,比照适用标准准确,结论正确,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相符,申请人不能提出充足理由并举出新的证据,法医应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建议驳回申请,并做好解释工作。如原鉴定书确有问题,应作重新鉴定的,确定鉴定医院时,伤者治疗医院尽量回避鉴定,实行异地鉴定。法医要协助做好鉴定材料送检,避免个别办案人员带有个人目的,该送检的材料没有送检而导致重新鉴定结论错误。

    (2)对医院出具的鉴定书进行审查。审查鉴定书是否符合格式,鉴定人是否签名,医院是否加盖公章,重点审查分析说明部分,论理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有关诊断标准。对鉴定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审判人员通知医院鉴定人出庭作证,凡医院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解释改变鉴定的理由。有条件的情况下,法医还可以参加合议庭,直接参加案件审理,主持对鉴定书的举证、质证、认证。

    在当前法律体制下,法院的法医工作受到一定影响,法院法医应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主动与审判人员配合,做好鉴定审查工作,当好审判人员参谋,为审判把好质量关,继续发挥法院法医工作的重要作用。

    (收稿:1999-06-25),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