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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922
宋慈《洗冤集录》与法医昆虫学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黄瑞亭 胡丙杰 陈玉川

    单位:黄瑞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350001);胡丙杰(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教研室,广州,510089);陈玉川(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教研室,广州,510089)

    关键词:洗冤集录;法医昆虫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05 分类号:D919.1;D9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1-0017-03▲

    我国宋代法医学家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医学的瑰宝,也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巨著。进一步挖掘和研究《洗冤集录》,不仅对探讨我国古代法医学史有重大价值,而且对发展我国现代法医学有现实意义。本文试用现代法医昆虫学的观点对《洗冤集录》中有关昆虫学知识的内容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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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冤集录》中有关昆虫学的内容与理论探讨

    《洗冤集录》中涉及昆虫学知识的内容共15处,分布在二~五卷。从内容上看,涉及利用苍蝇生活习性检案的3处,利用蛆虫生长发育推断死亡时间的2处;蛆虫破坏尸体与验尸关系的5处;用蛆虫命名人体解剖学骨名的1处;服用有毒昆虫中毒症状的2处;有毒腺昆虫螫人致伤亡的1处;人死后昆虫对尸体破坏的1处。下面详加介绍并作分析。

    一、利用苍蝇生活习性检案

    摘录1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所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物,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差多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 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署,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二之五《疑难杂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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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录2 夏三月,…尸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肿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疹起。(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二之十《四时变动》)。

    摘录3 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有损。(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二之十《四时变动》)。

    分析:苍蝇对血腥和尸臭很敏感,能通过嗅觉很快地寻觅到尸体;据研究,苍蝇对尸体氨的灵敏度很高,0.04mg/L的浓度即有反应。苍蝇产卵也是依赖嗅觉,通常在尸体口、鼻、肛门等孔道处或创口处产卵。所以,宋慈提到的“镰刀集蝇”“九窍蛆出”等观察是正确的。特别是提到“九窍无蛆却在其它地方有蛆而断定该处有伤”的分析相当精辟,这对现代法医学尸体检验仍有借鉴意义。

    关于尸体上蛆虫的来源,汉代《说文解字》中称:“蛆,蝇乳肉中虫也”,已认识到蝇与蛆有关系。宋代《续博物志》中记载:“物腐则蛆出,蛆生蝇,蝇自生蛆,岂有穹乎”。这一观点进一步明确了蝇与蛆的关系及其孳生场所,但没有认识到是通过产卵、孵化成幼蛆、成熟蛆、再化蛹为蝇这样的生活周期,而是认为“蛆生蝇,蝇生蛆 ”,二者互为母体。直到李时珍(1596)《本草纲目》才澄清了这一事实:“蝇,处处有之,夏出冬蛰,喜暖恶寒,蛆入土化为蝇,如蚕之化蛾也”,用蚕由卵到蚕幼虫、化蛹为蛾生活周期来介绍蝇的生活史是再恰当不过的了。宋慈生活在南宋年间,当时知识所限,把“镰刀集蝇”和“尸腐蛆出”内容割裂开来记载,缺乏系统性和基础理论研究,是可以理解的。值得一提的是,与“镰刀集蝇”破案类似的案子早在后汉时(约公元947~950年)已有记载:杭州刺史严遵路遇某妇人因丈夫被火烧死而哭泣,但哭声不悲恸,命人查看,发现死者头部有苍蝇飞集,打开发髻,又发现有铁钉子钉进头部,苍蝇停在头部出血部位。于是,问罪该妇人。(见《疑狱集*严遵疑哭》)。可见,我国利用昆虫学知识检案的历史是相当悠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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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法医昆虫学发展较迟,直到十七世纪初欧洲人还认为蛆虫是在适宜条件下在腐肉中自然产生。R.Francesco(1668)首先用实验证明腐肉中的蛆虫来源于蝇类所产的卵。正是这些昆虫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后来出现的昆虫学分类、生活史、生理学、地理分布等研究,于十八世纪初叶在欧洲诞生了现代昆虫学,从而为法医昆虫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第一个利用现代昆虫学知识分析死亡情况的是法国人M.Bergeret(1855),他和Broudel及Yovanovitch被并称为欧洲法医昆虫学的先驱。之后,法国人

    J.P.Megnin(1894)、英国人G.N.Hough(1897)、加拿大学者Johnston和Villeneuve(1897)、美国学者Mottor(1898)等做了大量工作,对尸体上昆虫及其演替规律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终于使现代法医昆虫学在十九世纪中后叶在欧洲诞生。

    二、利用蛆虫生长发育推断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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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录4 盛热,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作青黯色,有气息。经三日,皮肉渐坏,尸胀蛆出,口鼻汁流,头发渐落。(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二之十《四时变动》)。

    摘录5 秋三日,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四五日,口鼻汁流蛆出,遍身肿胀,口唇翻,疱疹起。经六七日发落。(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二之十《四时变动》)。

    分析:四时变动即指人死后尸体在不同季节随死后经过时间而呈现的变化,亦即现在所说的尸体现象。这里,宋慈把尸体现象与昆虫毁坏尸体混为一谈,而这一观点一直影响迄今,乃至目前的法医学著作中还是把这一内容放到尸体现象一章中介绍。事实上, 尸体现象和昆虫破坏是两回事,前者是死后尸体自然腐败,而昆虫破坏是死后昆虫侵袭并取食尸体,与其它动物毁坏尸体属同一类型。法医学上,把尸体现象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又分为几个阶段,即尸体微生物腐败阶段--尸体昆虫破坏阶段--尸体不完全白骨化阶段--尸体完全白骨化阶段。无论在早期或晚期尸体现象阶段,昆虫都不断侵袭尸体并破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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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人死后昆虫就参与破坏尸体。不是因为尸体腐败后“尸胀”或“汁流”才“蛆出”,而是尸臭、血腥招引苍蝇产卵,然后孵化出幼蛆破坏尸体。尸体现象与昆虫侵袭关系虽然关系密切,但不能混为一谈,二者研究条件、方法不同,理论基础也不同。

    关于利用昆虫学知识推断死亡时间,宋慈已认识到“夏季三日”、“秋季四五日蛆出”的规律,即利用尸体上出现蛆虫推断死亡时间。但蛆虫的不同种属、不同大小(蛆龄不同)、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温湿度条件下。其出现规律是不同的,可见宋慈的这一发现只是粗略的观察方法。从现代法医昆虫学的研究来看,暴露于空气中的尸体经历八个连续的腐败变化阶段,每一阶段均有与之相应的节肢动物种类,即不仅有苍蝇破坏,而且还有昆虫参与,而苍蝇的种类也不只一种,这些昆虫有规律地在尸体上出现,这一点,Megnin有专门介绍。此外,还有测量蛆的长度,结合不同蝇种在不同温度、湿度的生长规律估算幼虫虫龄,借此推断死亡时间,这一点,Fisher有专门介绍。再就是Introna把尸体上活蛆带回实验室培育、饲养,进行现场模拟复制,推断死亡时间。尽管宋慈在八百年前发现的利用昆虫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是粗略的,但开创了这一领域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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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蛆虫破坏尸体与验尸关系

    摘录6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头发脱落,唇口翻胀,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应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二之七《复检》)。

    摘录7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量札四至讫,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二之十四《验坏烂尸》)。

    摘录8 尸首坏烂,被打或刃伤处痕损,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贴骨不坏,虫不能食。(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二之十四《验坏烂尸》)。

    摘录9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髻、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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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录10 凡验原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 原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三之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分析:宋慈在《洗冤集录》中5处提到验尸不能因蛆虫破坏而放弃,并认为蛆虫常不易破坏外伤所致骨折或骨膜、深部肌肉出血,应坚持验尸。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值得提及的是,宋慈在描述蛆虫取食尸体时用“咂食”一词也很讲究。“咂”即吮吸的意思,蛆虫取食尸体时由口内吐出含消化酶的唾液,使皮肤表皮层和真皮层的溶化、然后吮吸其溶化的组织成份,使皮肤留下黑色的小圆洞。当然,宋慈提出用水冲洗蛆虫而不是收集培养研究以及“无凭检验”等是现在所不能提倡的。

    四、用蛆虫命名人体解剖学骨名

    摘录11 尾蛆骨若猪子,仰在骨节下。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辨,如棱角,周布九窍。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大小便各一窍。(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三之十七《验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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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用蛆虫来命名人体解剖学骨名, 说明当时对蛆虫认识较为普遍,这也可能是当时法医学能对尸体上蛆虫进行观察的科学基础。当时,宋慈在描述尾骨“孔窍”和尾骨形态时试图分别男女间区别,发生了误会。在骨的解剖学认识上《洗冤集录》中有不少错误,可能是沿袭了《内经注》的不正确说法。

    五、服用有毒昆虫的中毒症状

    摘录12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四之二八《服毒》)。

    摘录13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四之二八《服毒》)。

    分析:虫毒,即指蛊毒。早在殷墟甲骨文中已有“蛊”字,其后《左传》、《周礼》、《汉唐律》以至历代医书都有蛊毒的记载。《本草纲目》蛊虫(下)说:造蛊的人把数百种毒虫装在器皿中,互相咬伤,最后生存的那一条就用来做蛊。又说蛊虫不只一种,有蜥蜴蛊、蜣螂蛊、马蝗蛊、金蚕蛊、草蛊等。宋慈《洗冤集录》中把蛊毒症状加以介绍,以便检验人员识别。虽然蛊毒很多,但宋慈只重点提到金蚕蛊一种,并把这种蛊的两种症状加以描述。一种症状是“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腹肚塌”,这是脱水的典型症状;另一种症状是“身体胀,皮肉似汤火疱起”,这是皮肤接触性局部损害的症状。按现代昆虫学研究,能引起这两种症状群的昆虫主要是隐翅虫科、芫菁科、棒角甲科和拟天牛科四类甲虫。这些甲虫不少在幼虫为蛆形,成虫有一对带有金属光泽的坚硬被甲--翅,翅上有多种花纹,与古人说的“金蚕”相吻合。另一特点是这些甲虫的体液内含有芫菁素的毒质,当虫体被压碎后,口服可引起剧烈的胃肠刺激症状,表现为呕吐、腹泻,甚至脱水死亡;而若把压碎的虫体液与皮肤接触能引起皮肤红斑、起疱,甚至溃烂、坏死。这些甲虫常见的有sabaeus,fuscips,gemellias,irritans,pennslvania,maculata,tenucollis,vesicaroris,unicolor,sayi,斑蟊(Mylabris)等。其中斑蟊为剧毒中药,曾用作堕胎剂或治疗月经不调。在宋慈年代已认识到某些甲虫捣碎物造成的两种不同途径的中毒症状,说明当时有关昆虫中毒的研究已达到相当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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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有毒腺的昆虫螫人致伤亡

    摘录14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咬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气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

    分析:这里,宋慈把蛇、虫伤合并一处介绍,这些虫具有蛇那样“毒”,并且常在四肢暴露部位伤人后留下“微损黑痕”,出现肿胀、坏死,全身中毒症状,甚至死亡。能使人出现以上症状的昆虫,主要是蝎、蜈蚣、毒蜘蛛、蜂类等。这些昆虫具有“毒器”和毒腺,如蜂类的螫针、毒蜘蛛的肢,蝎子的腹部尾状钩、蜈蚣的腭肢。有毒腺昆虫通过毒器将毒腺液注入人体而致中毒。

    七、人死后昆虫对尸体的破坏

    摘录15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踪,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见《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五之四八《死后虫、鼠、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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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这里是指人死后易混淆较小的早期尸体破坏。宋慈把虫、鼠、犬伤三者放在一起谈,鼠、犬有牙齿,哪些昆虫能象鼠、犬那样造成死后损伤呢?从现代法医昆虫学研究来看,主要指蚂蚁和蟑螂。蚂蚁属膜翅目蚁科,有坚硬的咀嚼式口器,在温暖季节,暴露于砂砾地上的尸体常受到蚂蚁的侵袭。蚂蚁成群结队地在尸体上爬,造成类似擦伤、凹凸不平、地图状的浅表创面。蟑螂属直翅目蜚蠊科,具有发达的咀嚼式口器。蟑螂所致的皮肤损伤,常见表皮层剥脱呈细小、粗糙不平、颗粒状,边缘不整齐、匍行状。侵蚀部位易干燥而呈皮革样化,但不象鼠、犬咬伤那样有深的、带有撕裂样的损伤,据此可以将二者区别开来。

    小结与述评

    1.宋慈《洗冤集录》广泛吸收了各门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形成我国古代法医学自己独特的体系。正如宋慈在《洗冤集录》序中所说的“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所以,《洗冤集录》这部古代系统法医学著作创立了应用昆虫学知识检案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法医昆虫学。宋慈《洗冤集录》于13世纪面世,而现代法医昆虫学直至十九世纪中后叶才在欧洲诞生。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法医学有辉煌的历史,这是永远值得骄傲的。但又必须说明的是,虽然我国古代法医昆虫学早已形成,但数百年来一直沿用,没有创新,以至现代法医昆虫学在欧洲形成后,我国仍因缺少发展和交流而维持落后面貌,不能完成向现代法医昆虫学的飞跃。时至今日,我国法医昆虫学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目前尚无法医昆虫学的专门研究机构和专家,没有法医昆虫学的期刊和专著,现在的法医学著作和教科书中对法医昆虫学的内容也缺乏系统介绍。这对这门学科的发展以及国际交流极为不利,是我国法医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作者呼吁,科技和公、检、法领导部门重视,从资金投入、人才引进、实验室配置等方面入手,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并与法医实际检案相结合进行推广、应用,以推动我国法医昆虫学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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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学术角度来看,我国古代法医学是尸表检验的经验法医学,实验性内容相对较少或几乎没有。从《洗冤集录》收入昆虫学知识的内容来看,仍然是经验性的居多,缺乏系统分类,没有从法医昆虫学的原理上进行研究。同时,把法医昆虫学的内容散在分布于各个章节内,而未象缢死、勒死、溺死、工具伤那样专章讨论。这显然是其不足的地方。以至,在后人引用或再编《洗冤集录》续本时,往往或多或少删掉法医昆虫学部分内容。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在13世纪能在检案中考虑并应用当时所掌握的昆虫学知识,仍不失为一部划时代的系统法医学巨著。

    3.从现代法医昆虫学研究角度来看,法医昆虫学涉及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推断,昆虫致人伤亡、昆虫对尸体的破坏、昆虫毒理、昆虫源性人类疾病以及昆虫分类、昆虫生态等诸方面的内容。宋慈《洗冤集录》虽然不能包括法医昆虫学的所有内容,但收入了其最基本内容,在13世纪欧洲法医学还处在蒙昧时代时,我国率先应用了法医昆虫学知识检案,代表了东方法医学的发达水平。因此,研究《洗冤集录》,对了解我国古代法医学的鉴定水平、知识框架、理论基础、对世界法医学的贡献,以及激励后人奋发向上、发展我国现代法医昆虫学均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收稿日期:1999-09-26,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