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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933
医患利益保护下的医疗纠纷赔偿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徐红平 胡丰涵 崔建华

    单位:徐红平(崔建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26007);胡丰涵(崔建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26007)

    关键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医疗事故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22 分类号:D919.4;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1-0038-02▲

    由于公民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提高,医疗新技术的开展和应用,部分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的下降,一些新闻媒体的片面报导,以及法院对医疗纠纷案高额赔偿的判决和判决的随意性等因素,近年来,医疗投诉和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逐年上升,且患方要求赔偿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医患双方赔偿矛盾日趋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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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赔偿中医患双方利益的矛盾冲突

    医疗赔偿中的矛盾冲突就是医患双方利益的冲突。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一段时间内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价的上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中规定的几千元补偿额已无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甚至连受害人的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保护受害人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体现。因此,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日趋明显。法院近年受理了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并根据《民法通则》判决了一些医院赔偿高额费用的案子,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但是,有的案件在判决时却走了另一个极端,使医院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样的赔偿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医院基本上是由财政补贴的公益性单位,担负着一方群众医疗保健的任务,采取的是低收费、低效益的政策,虽然也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但目前仍是以公益性质为主。如一次专家门诊诊疗费才几元,一台开胸、开腹或开颅手术的手术费才二、三百元,充分说明了这点,对部分医院一两次高额赔偿就可以使之破产,使医院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造成当地群众就医困难。最近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报道的一案便是一个典型,河南省某贫困乡一位20多岁的妇女,因腹痛、营养不良去乡医院就诊,由于医生误诊,最终病人因全身衰竭而死亡,后解剖该女系患浸润性肠癌。医疗行政部门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死者家属向某中院起诉,要求赔偿70万元(其中精神赔偿金45万元),某中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7万余元,二审判决医院赔偿10万余元,而医院药房药物总价才4万余元,加上房屋在内总资产不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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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患利益保护下的医疗赔偿

    处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为了保护好医患双方的利益,结合我们的国情,应在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原则下进行赔偿。

    (一)处理医疗赔偿中医患双方利益保护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不同于一般人身损害的性质,赔偿时不能机械的适用《民法通则》,处理医疗纠纷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有过错即赔偿,无过错不赔偿,过错大多赔,过错小少赔。如一级责任事故的赔偿原则上应多于一级技术事故的赔偿,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慎用精神赔偿原则

    我国的经济水平较低,大多数人还处于一种温饱水平,有的甚至还达不到温饱水平,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是首先考虑的问题[1],精神生活所占比重极小,所以在一般的医疗纠纷赔偿中应慎用精神赔偿。像本文中一例,当事人处在贫困乡的情况下提出45万元的精神赔偿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地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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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在处理医疗纠纷赔偿时,不少受害人及其家属漫天要价,部分审判人员也机械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却忽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医疗因素引起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原则。如本文一例中受害人家属提出70万元的巨额赔偿,究其根据,竟是报纸和杂志上登的,电视里报道的这个判了上百万,那个赔了几十万,所以也提出几十万元赔偿,却忽视了当地仍处于贫困乡的事实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新闻报道和法院判决带来的负面效应。再如一个癌症病人因医疗事故而死亡,在赔偿时就应考虑如无医疗事故发生情况下该病人的可能存活时间,本身能给家庭带来多少收入,存活期间必不可少的医疗费开支等,即计算医疗因素引起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实际损失,而不能以有关规定简单的计算费用。

    4.受害人及其被抚养人基本生活费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了造成公民人身损害,应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要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医疗损害也应赔偿,但医疗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不能照搬,采取满足受害人及其被抚养人基本生活费更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或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就是这个原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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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患利益保护下的医疗赔偿的具体办法

    在保护医患利益原则下的医疗赔偿可以用医院限额赔偿与医疗风险保险赔偿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的就是国家对《办法》进行修改(已知今年国家对《办法》修改的主要是鉴定程序),根据各地的居民生活标准和医院的普遍利润,适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种类医疗纠纷的医院最高赔偿额,同时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和每年的利润,从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数额进行医疗风险保险(类似机动车附加第三人险),出现医疗纠纷赔偿时,受害人的损失在最高限额内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最高赔偿金不能补充受害人及其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费时,超过部分则由保险公司加以赔偿。■

    参考文献:

    [1]刘鑫,曾跃萍.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的理论探讨.法律与医学杂志.1999,6(1):24~26

    收稿日期:1999-06-30

    修改日期:1999-11-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