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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589
诈精神病的鉴定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黄富颖 管唯 钱玉林

    单位:黄富颖(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200063);管唯(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200063);钱玉林(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200063)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130 在诉讼活动中,某些人为了逃避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而故意模拟精神疾病,即司法精神医学中称为诈病,有增多的趋势。我们就此进行探讨,供同道参考。

    1 诈病者的心理活动

    在刑事案件中,诈病者在案发初期的心理活动与一般犯罪嫌疑人无明显差别,故表现在最初的讯问笔录中无精神异常迹象,多在经过一番思考后,诈病者作出了伪装的决定,此时出现了一系列精神异常的表现,伪装者总是认为既然要伪装,就要装得逼真,这样才能使别人相信。所以他们总是把所谓的精神症状内容尽可能地表现详尽生动,并将作案动机与精神症状明白无误地联系起来,直截了当地说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称作案时受到幻觉、妄想的支配,或称作案过程不能回忆、部分遗忘,也有装聋作哑,形若痴呆者。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在纠纷发生后或损伤后出现精神异常,多为痴呆样表现,意识丧失和行为紊乱,其目的是获得赔偿等利益。当伪装被揭露以后,诈病者会恼羞成怒,可出现冲动伤人或自伤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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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诈病的现象学特征

    2.1 “意识障碍”

    诈病者可表现为时间、人物、空间定向障碍,对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遗忘,但精神检查时对答切题,能理解提问内容,能回答一般问题,尤其感到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可以明白无误地作答。

    2.2 “情感障碍”

    诈病者可表现为对外界和提问无反应。但若给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刺激,则可能出现如闭眼、肢体颤抖等竭力控制自己愤怒、伤心等情绪表现。

    2.3 “幻觉”

    多表现为幻听,也可为幻视,内容鲜明生动,十分具体,但其幻觉多孤立存在,无其他精神症状组合,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诸方面的精神活动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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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妄想”

    可模拟被害、被跟踪等各种妄想,并将其内容详尽描述,且将作案行为归咎于这些妄想,与大多数精神病人表现出来的自知力丧失背道而驰。

    2.5 “动作与行为”

    伪装木僵、缄默者较多见,表现不言不语、呼之不应、不主动进食、大小便解在身上等。若多加观察,可发现其对周围环境非常注意,并窥视周围人的态度。当认为环境对其无碍时,可出现正常活动如进食、舒展肢体等,故其一般无全身营养不良、肌肉萎缩等现象。

    2.6 “痴呆”

    可表现智力减退、幼稚行为。令其做简单的计算,可出现明显的笨拙或近似的错误。但令其做较为隐蔽或间接反映计算能力的问题时,则其可能因疏于防范而暴露真实情况。

    3 鉴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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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鉴定人员应具备系统的精神医学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遇到不符合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的可疑案例时要有高度的警惕。

    3.2 详细审阅材料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重视公检法各方面的审讯笔录、询问笔录,尤其是首次笔录。应向多方面包括当事人的家庭、单位同事、邻居和同监犯等,搜集有关的资料。

    3.3 多次进行精神检查和仔细观察

    诈病者有明确的作案动机和目的,表现出来的精神症状往往不符合任何一种精神疾病的临床相。对躯体或精神状态检查通常采取不合作,甚至敌视的态度,给予言语刺激可有相应的情绪变化,可有“顺竿往上爬”的暗示性增高现象。

    3.4 对精神症状的内容应多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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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种精神症状都有其自身的表现规律和内涵,而诈病者只是对外在表现进行模仿,对被模拟的精神症状的真正意义却不甚了解,这就决定了伪装不可能达到很完美的程度。如表现为胡言乱语者,若仔细辨析其内容,会发现多为简单的语句重复,内容单调或与周围环境事物有关,且有意识地不理会周围人,有自我表演的性质。与缄默不语者接触时应注意交谈技巧,不要使其产生对立情绪,要有耐心,循循善诱,触动其感情闸门后,真实思想内容会暴露出来。

    4 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4.1 瞒病

    瞒病是指自己虽然患有精神病,但尽量隐瞒病情,多见于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和偏执性精神病,在住院病人中并非罕见[1],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也可遇到类似的案例。

    4.2 颅脑损伤与精神障碍

    在损伤索赔案中常涉及到颅脑损伤后是否伴有精神异常,以及两者之间关系问题的鉴定。此时首先应先确定颅脑损伤的性质和程度,再结合以往精神状况、伤后的精神症状来作出综合评定。在一些颅脑器质性损伤依据不足或仅有轻微颅脑震荡的案例中,伤后出现了精神症状、躯体功能障碍,分析其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行为障碍、智能障碍等均不符合疾病的表现规律,躯体功能障碍的程度和范围与神经分布特点明显不相称,具夸大的成分,这也是一种诈病的表现[2]。鉴定时应注意剔除夸大的成分,作出客观的评定。避免仅根据外伤史,不论损伤程度便轻易作出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结论。但也应注意到确有一些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并未达到轻、重伤的评定标准,然而其精神、躯体症状却长期存在,以至最终死亡的案例[3]。对这些案例应加强随访,探索其伤病关系,以进一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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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特征性症状的伪装

    伪装联想障碍、评论性幻听、争论性幻听、逻辑推理障碍及情感倒错等具有精神分裂症诊断意义症状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具有精神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才有可能作此伪装。遇这种情况应谨慎对待,单纯从症状分析的角度来加以区别难度较大,应结合作案动机、以往精神状况、职业特点及社会关系等调查材料综合分析。发现确有内外勾结和教唆的,建议严加监管,采取必要的侦察措施。

    4.4 关于承认伪装

    对于“承认”,笔者认为不能狭义地理解。被鉴定人亲口、亲笔向鉴定人员、司法机关交代自己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表现出异常的行为举止,是一种承认—直接承认;被鉴定人向其他人如同案犯、家属等说明这种情况,也是一种承认—间接承认。

    以诈病者承认伪装作为建立诈病可靠诊断的必备条件[2],值得探讨。诈病者承认伪装且精神症状消失,固然是识别诈病的可靠依据,但不应是必须具备的。理由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有诈病者执意伪装长达8年,在几次取保候审期间又多次作案的案例报道。鉴定人员在诈病者伪装期间多次对其进行检查和观察,所做的工作非常细致,但受诊断标准的限制,在其承认伪装之前均无法下诈病之结论,以致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可见,从司法鉴定为司法实践服务的角度来看,过于强调该条件,会给司法活动带来负面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只要被鉴定人表现出来的症状有明显破绽,调查材料和其本人的书写材料等也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应可以作出明确的诈病诊断。

    参 考 文 献

    1,贾谊诚主编.实用司法精神病学.第1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513

    2,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2-R).第1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5:133

    3,郑瞻培.司法精神医学基础.第1版.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47

    (收稿:1999-05-13),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