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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0945
一例腹股沟嵌顿疝术后死亡原因分析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2期
     作者:王学涛 井西光

    单位:王学涛(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76700);井西光(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276700)

    关键词:医疗纠纷;腹股沟疝;伤与病的关系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208 【中图分类号】D919.4; R656.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2-0067-01

    陈某,男,42岁,农民。在殴斗中右腹部被踢伤,伤后即发现右侧阴囊肿物,不能回纳腹腔,第2天病情加重,经本地县医院诊断为腹股沟嵌顿疝。否认既往有腹外疝病史(案卷材料亦证实)。入院急症手术,行右斜疝嵌顿松解修补术,术中探查:嵌顿肠管水肿,色暗红,蠕动,动脉搏动可,未探及破损。观察约1min将肠管还纳腹腔,即行疝修补。术后第5天,病人仍轻度腹胀,叩呈鼓音,听诊肠呜音活跃,第7天腹胀仍未缓解,此间两次用开塞露,无明显效果,于第10天出院。病人术后第17天因腹痛、腹胀,停止排便、排气3天,加重12h再次到该院就诊,以肠破裂、腹膜炎、中毒性休克行剖腹探查术:腹腔内有大量淡黄色液体,含大量肠内容物,回肠距回盲部约17cm处,有一横行4cm裂口。行部分回肠切除,术后无好转并恶化,20h后死亡。尸检主要所见:成年男尸,发育 营养正常。头颈、胸部剖验无异常,腹部在右锁骨中线肋下缘5cm处有17cm×7cm皮下出血、水肿,呈褐红色,形态不规则,腹膜、胸壁广泛炎性出血、水肿,腹腔脓性积液约3 000ml,在回肠下段有环形吻合口,内环口缝合,剪断缝线,腹股沟 管及阴囊内有少量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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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 笔者认为,陈某的死因存在外伤、疾病、诊疗失误等因素,即存在死因竞争[1]

    1.关于腹外伤与腹股沟嵌顿疝的关系 腹股沟疝是最常见的疝,发 病原因有腹壁强度降低和腹内压增高两个因素,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虽然引起腹内压增高的原因很多,但关于腹外伤致腹股沟疝特别是嵌顿疝发生的案例报道较少,然而法医文献资料对此是肯定的[2],该案陈某在殴斗中有精神紧张,动作行为粗暴、猛烈及腹部被足猛踢等情况,符合此种表现。故认为其腹外伤与其腹股沟疝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2.关于死亡原因分析 死因是指致命性的损伤和疾病[1] 。分析陈某死亡的发展过程,其腹部外伤和腹股沟疝均不是造成陈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而嵌顿疝虽可以成为致死的原因,而及时正确的治疗,是不会致人死亡的。再分析其诊疗过程,可以看出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三方面:(1)第一次手术采取的处理方法不符合一般诊疗常规,术者存有侥幸心理 ,术中探查不细,判断失误。嵌顿疝和绞窄性疝的处理原则[3]:紧急手术治疗,手术关键在于正确地判断疝内容物的生命力,然后根据病情确定处理方法。不能确定是否坏死时,可在其系膜根部注射0.25%普鲁卡因60~80ml,再用温热等渗盐水纱布温敷10~20min ,再行观察,如肠壁转为红色,肠蠕动和肠系膜内动脉搏动恢复,则证明肠管具有生命力,可回纳腹腔,如肠管确已坏死,或一时不能肯定时,则应切除该段肠管。术者在处理该情况时,观察时间太短(1min),也未用温盐水温敷,即将肠管还纳。(2)术后病人一直肠胀,虽经处理,亦无明显好转,但未引起医护人员高度重视,错过采取补救措施机会。(3)陈某肠破裂第二次手术后,仍然存在观察不细,未查血生化,抢救措施不当,使休克一直不能纠正,最后致其死亡。可见陈某的主要死因是第一次手术时嵌顿疝处理不当而埋下隐患,致肠坏死继续发展,形成肠破裂,并发腹膜炎,直接死因是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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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情况的发生是属于目前医疗水平和在其医疗条件下可以避免的,应视为死亡的介入因素[4]

    3.关于腹外伤、腹股沟嵌顿疝、医疗过错及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适用参与度评定是较好的方法。虽有传统的"渡边模式"[5]和"关系模型"[6],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讨论稿)较为规范和实用。

    综观整个案情,死者伤前无腹外疝病史,在腹外伤后引起腹股沟嵌顿疝发生,应认定其外伤和其自身腹壁薄弱起共同、同等作用,参与度50%;在死亡结果上,作为介入因素的医疗过错行为是主要原因,参与度75%,外伤和自身腹壁薄弱共同参与度为25%;单纯外伤在死亡结果参与度为25%×50%=12.5%。

    根据上述参与度划分,建议该案由被告人赔偿陈某第一次住院及手术费用;第二次住院手术及死亡系第一次手术失误造成的,该次费用及死亡抚恤金应由医疗过错方的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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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祝家镇主编.法医病理学.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 1:15~19

    [2]李德祥主编.临床法医学.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49~50

    [3]裘法祖主编.外科学.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391~419

    [4]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局.损伤参与度标准

    [5]刘世沧.实用法医临床学.第1版.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科大学联 合出版社,1993:23~24

    [6]吴军.损伤与疾病.法医学杂志,1995,11(1):41~42

    收稿:1999-06-28

    修回:1999-11-11,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