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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710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赔偿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4期
     作者:钱玉林

    单位:钱玉林(20006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437 由于A的行为不当,使B受到精神创伤(或者说精神因素刺激)产生了精神异常。B方往往提出要求A方赔偿或追究A的责任,这就产生了法律纠纷。即A的行为不当造成B的精神异常,A是否要负责任,负多大责任,A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应该赔偿多少。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程序问题。如果要对A进行索赔或追究法律责任的该类案件,必须要在司法机关受理该类案件后,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有关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待作出鉴定结论后,该鉴定结论被司法机关采纳,才能作为索赔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果B患了各种精神病,A如何赔偿:

    (1)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至今尚未完全清楚。A的行为不当只能作为一个不良刺激,是造成B患精神分裂症的一个致病因素。如发生在其他人身上,绝大多数人不会患精神分裂症。A的行为不当是一个诱发因素,行为不当与精神分裂症之间是间接关系。由此可见,A的赔偿也只能是作为一个诱发因素赔偿,而绝不能以全部赔偿论处。

    (2)癔症。其中不少患者性格有明显缺陷或属于癔症性人格,往往在受到某种精神刺激后发病。A的行为不当造成B患癔症,也许B本人存在性格明显缺陷,或者以往曾患有癔症。所以A的行为不当,也只能作为B这次癔症发作的一个诱发因素,也只能以间接因素加以赔偿。

    (3)心因性精神障碍或反应性精神病。这类疾病均是由于受到超强或严重持久的精神刺激或心理因素引起的精神异常。加害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如果A的行为不当造成B患有这类精神障碍,A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追究加害一方的刑事责任,由精神因素刺激,造成对方患有上述各类精神障碍,可否评定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目前尚在研究中。因此,若要追究A的刑事责任,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收稿:2000-03-1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