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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45713
从两方面考虑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4期
     作者:方明昭 李从培

    单位:方明昭(100083 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李从培(100083 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434 关于精神损伤的赔偿问题应从法学和精神医学两方面考虑。我国两部、两院于1990年3月和4月相继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两个文件已成为我国目前法医学对重伤和轻伤评定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精神伤害引起的精神障碍多数学者称之损伤性精神障碍。

    损伤性精神障碍形成后应考虑以下几点:

    (1)损伤事实存在。精神损伤的事实是指不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伤,即引起与不法侵权行为有关的精神障碍。

    (2)侵权行为与精神损伤事实有因果关系。如反应性精神病的发生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为直接导致的因果关系。而精神分裂症不属于心因性疾病,目前一般被认为这种外因属于诱发因素。

    (3)行为人不管是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4)一般来说,行为人只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如一个人因犯法行为而被拘留,在拘留期间产生反应性精神病,则公检法机构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如果在拘留期间因逼供信而发生反应性精神病,则应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对精神损伤赔偿的处理原则:由于A的行为不当,引起B发生精神分裂症,如果为初次发病,则可进行部分赔偿,如果为复发可进行适当赔偿。如果因为精神创伤引起反应性精神病,则一般认为系直接因果关系,主张全部赔偿。如果引起癔病发作或心因性反应,则可根据精神刺激作用大小,受害者的人格素质、健康状况而考虑赔偿的相应比例。有人还主张可根据致害人和被害人双方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致害人对案件负完全责任的,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赔偿的原则,只对精神损伤造成经济损失,按有关民法通则一次性进行赔偿。

    收稿:2000-04-03,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