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问题的处理原则
作者:郑瞻培
单位:郑瞻培(20003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433精神疾病与赔偿(一)
编者按 读者吴雷先生提出精神障碍与赔偿的有关问题,这是一个在鉴定工作中时有所遇的实际问题,是颇为复杂而值得研究的,有不少专家对此发表了看法,可供参考。
Topic for discussion:Mental disorder and compensation
Editorial note:An issue about the involvement of mental disorder and compensation was raised by Mr.Wu Lei who is one of the readers of our journal. This problem, which was often encountered in the work of appraisal, deserves our further study in that it is so practical and complex. Many experts expresse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and their papers have been published in this issue for references.
, 百拇医药
吴雷先生来信:
由于A的行为不当(但未犯罪,如教师体罚学生,领导错误指责职工,当众羞辱等),使B受到精神创伤,以后B发生了精神分裂症,A有无责任?是否应予一定的赔偿?若B发生的精神疾病是癔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或反应性精神病等,则又当如何?请专家赐教。谢谢!
吴雷先生所提的问题是当前司法精神病学界及法医学界的新课题,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这类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起来。这类案件的鉴定结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问题:①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评定重伤还是轻伤,目前国家尚未通过关于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②按照民法是判决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而赔偿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尚无统一的赔偿标准。我在这里主要是讨论一些原则问题。你的来信询问两方面的赔偿情况,我也分这两方面进行回答。
1 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赔偿处理
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虽迄今未明,但现代愈来愈多的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体内存在种种病理性变化,是属于内因性(或内源性)精神病。首次发病可以是无诱因的,也可以发生在遭受一定精神创伤之后。这种精神创伤称为诱因,不是精神分裂症发病的根本性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既然承认是个诱因,说明已构成了发病原因的一个成分,如果证实诱因对患者来说有一定强度,而且受到的精神创伤与发病在时间上有密切联系,则对方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赔偿比例究竟如何计算,根据有关专家建议认为: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的,赔偿比例为12.5%~25%;或从伤病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分析,损害方属于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精神分裂症发病后可能有复发或迁延不愈,则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终身的赔偿责任。
, 百拇医药
但要注意到下列问题:
(1)如果所谓的精神创伤程度微不足道,或者主要由于患者的过错而引起对方“行为不当”的,则不应片面追究对方责任。
(2)精神分裂症早期可表现对人猜疑、情绪不稳、易激惹等,因此动辄与人发生争殴,而明显的精神症状还未充分暴露,此时实际上已处于疾病过程,不要误认为是因受到精神创伤后才引起发病。
2 关于癔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或反应性精神病的赔偿处理
这几种情况有类似之处,但又各不相同。说相同是指这几种精神疾病的发病与心因关系都较密切,但引起疾病所需的精神创伤程度及疾病程度和病程又不尽一样。
(1)癔症:癔症的发生,个体素质起重要作用,第一次发病如果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创伤,可认为属于间接性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12.5%~25%;或认为“临界型”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50%。两者的划分取决于病前个体素质状况、精神创伤程度及疾病的严重程度。在具体处理上,则予一次性赔偿。如果以后仍有自发性发病,则不应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 百拇医药
(2)反应性精神病:如果原来个体素质健全,受到精神创伤程度强烈,如凌辱、强奸、虐待等,精神障碍达到精神病程度的,则属于直接因果相关,赔偿比例为100%~75%,其中的差额取决于侵害人是应负全部责任,还是负主要责任。
(3)心因性精神障碍:根据CCMD-2-R,反应性精神病也应属心因性精神障碍的范畴之内,为了叙述方便,我已把反应性精神病单独列出。也就是说,本节所述的心因性精神障碍具有跨度很大的范围,包括原来的心理素质、所受精神创伤强度及精神障碍程度等,由于情况十分复杂,讨论赔偿就只能更加原则化了。大致可以确定的几点是:①精神创伤的客观存在;②精神障碍也有不同程度存在。这样赔偿关系也基本上应是存在的,侵害人赔偿责任承担根据上述的跨度范围则可分为:侵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60%;侵害人和患者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侵害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20%;侵害人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列举的赔偿比例是参考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不是国家统一的标准,读者要重点领会这些精神疾病在涉及赔偿问题时的处理原则。
参 考 文 献
1,郑瞻培编著.司法精神医学基础.第1版.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43~49
2,范利华,吴军,牛伟新主编.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8~225
收稿:2000-03-20, 百拇医药
单位:郑瞻培(20003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433精神疾病与赔偿(一)
编者按 读者吴雷先生提出精神障碍与赔偿的有关问题,这是一个在鉴定工作中时有所遇的实际问题,是颇为复杂而值得研究的,有不少专家对此发表了看法,可供参考。
Topic for discussion:Mental disorder and compensation
Editorial note:An issue about the involvement of mental disorder and compensation was raised by Mr.Wu Lei who is one of the readers of our journal. This problem, which was often encountered in the work of appraisal, deserves our further study in that it is so practical and complex. Many experts expresse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and their papers have been published in this issue for references.
, 百拇医药
吴雷先生来信:
由于A的行为不当(但未犯罪,如教师体罚学生,领导错误指责职工,当众羞辱等),使B受到精神创伤,以后B发生了精神分裂症,A有无责任?是否应予一定的赔偿?若B发生的精神疾病是癔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或反应性精神病等,则又当如何?请专家赐教。谢谢!
吴雷先生所提的问题是当前司法精神病学界及法医学界的新课题,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这类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起来。这类案件的鉴定结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问题:①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评定重伤还是轻伤,目前国家尚未通过关于精神损伤的鉴定标准;②按照民法是判决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而赔偿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尚无统一的赔偿标准。我在这里主要是讨论一些原则问题。你的来信询问两方面的赔偿情况,我也分这两方面进行回答。
1 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赔偿处理
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虽迄今未明,但现代愈来愈多的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体内存在种种病理性变化,是属于内因性(或内源性)精神病。首次发病可以是无诱因的,也可以发生在遭受一定精神创伤之后。这种精神创伤称为诱因,不是精神分裂症发病的根本性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既然承认是个诱因,说明已构成了发病原因的一个成分,如果证实诱因对患者来说有一定强度,而且受到的精神创伤与发病在时间上有密切联系,则对方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赔偿比例究竟如何计算,根据有关专家建议认为: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的,赔偿比例为12.5%~25%;或从伤病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分析,损害方属于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精神分裂症发病后可能有复发或迁延不愈,则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终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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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到下列问题:
(1)如果所谓的精神创伤程度微不足道,或者主要由于患者的过错而引起对方“行为不当”的,则不应片面追究对方责任。
(2)精神分裂症早期可表现对人猜疑、情绪不稳、易激惹等,因此动辄与人发生争殴,而明显的精神症状还未充分暴露,此时实际上已处于疾病过程,不要误认为是因受到精神创伤后才引起发病。
2 关于癔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或反应性精神病的赔偿处理
这几种情况有类似之处,但又各不相同。说相同是指这几种精神疾病的发病与心因关系都较密切,但引起疾病所需的精神创伤程度及疾病程度和病程又不尽一样。
(1)癔症:癔症的发生,个体素质起重要作用,第一次发病如果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创伤,可认为属于间接性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12.5%~25%;或认为“临界型”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50%。两者的划分取决于病前个体素质状况、精神创伤程度及疾病的严重程度。在具体处理上,则予一次性赔偿。如果以后仍有自发性发病,则不应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 百拇医药
(2)反应性精神病:如果原来个体素质健全,受到精神创伤程度强烈,如凌辱、强奸、虐待等,精神障碍达到精神病程度的,则属于直接因果相关,赔偿比例为100%~75%,其中的差额取决于侵害人是应负全部责任,还是负主要责任。
(3)心因性精神障碍:根据CCMD-2-R,反应性精神病也应属心因性精神障碍的范畴之内,为了叙述方便,我已把反应性精神病单独列出。也就是说,本节所述的心因性精神障碍具有跨度很大的范围,包括原来的心理素质、所受精神创伤强度及精神障碍程度等,由于情况十分复杂,讨论赔偿就只能更加原则化了。大致可以确定的几点是:①精神创伤的客观存在;②精神障碍也有不同程度存在。这样赔偿关系也基本上应是存在的,侵害人赔偿责任承担根据上述的跨度范围则可分为:侵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60%;侵害人和患者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侵害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20%;侵害人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列举的赔偿比例是参考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不是国家统一的标准,读者要重点领会这些精神疾病在涉及赔偿问题时的处理原则。
参 考 文 献
1,郑瞻培编著.司法精神医学基础.第1版.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43~49
2,范利华,吴军,牛伟新主编.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8~225
收稿:2000-03-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