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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59440
我国遗体捐献的局限性问题分析
http://www.100md.com 《医学与哲学》 2000年第7期
     作者:陈海英

    单位:福建医科大学莆田分校,福建 莆田 351100

    关键词:

    医学与哲学000713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0)07-0038-02

    1 我国遗体捐献的开展势在必行

    通过捐献遗体进行人体解剖,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疾病诊治过程中的方法、死亡原因,看到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另外,医学生入学后第一门医学基础课《人体解剖学》,要求4~6个学生共同解剖一具尸体,如不通过具体尸体解剖,医学生对人体具体结构的认识有很大局限性,只停留在画面上,可以想象,一个外科医生在做手术前如不经过人体解剖的尝试,手术台上的手术能连连成功吗?

    尸解率的高低,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医学水平,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一些医学发达的国家十分重视尸体解剖,有些国家甚至把尸体解剖作为一项必须的死亡处理事项。近几年来,我国尸解率逐年下降。外国尸解率较高,一般维持在30%~40%。三级医院尸解率要求达15%。目前医院评级过程中,很多医院该条件就难以达到合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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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人体解剖很大困扰是尸体来源严重不足,而遗体捐献是尸体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遗体捐献这个利国利民的事在其它国家是常见的,国外遗体捐献率高达30%~80%,而在我国,遗传捐献却面临严重障碍。

    2 我国遗体捐献面临最根本矛盾

    尸体来源不足,首先由于伦理道德上的阻碍,人们不愿作遗体捐献,其次,愿意遗体捐献者由于社会缺乏正当渠道、机构而无法达到捐献目的,使需求方和捐献方的意愿不能协调实现。

    2.1 由于伦理道德障碍而不愿作遗体捐献

    由于几千年封建伦理、迷信思想的影响,在人体解剖问题上阻力很大,儒家伦理观认为人是生要完肤,死要厚葬,尸体解剖为大逆不道。现在这种思想观念虽然逐渐淡化,但许多人还是不愿作遗体捐献,认为要全尸去见列祖列宗。为了促进遗体捐献工作的开展,提高尸解率,不少中央领导带了好头,如邓小平同志捐献角膜、遗体,供医学研究。北京医科大学解剖室陈列着一教授遗骨,这是其家属在他去世后尊重他的遗愿而捐献给学校的。遗体标本成了教育青年学生的材料,使学生既学习了知识,又同时瞻仰了他的遗骨。多次当选河南省人大代表、政协常委的河南中医院儿科主任郑颉云,骨科专家殷汝训等均在去世后将遗体献给了祖国医学教学和科研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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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些先行者带领下,近几年来,人们对遗体捐献有所认识,很多离退休干部、群众摒弃了旧观念,思想境界高了,纷纷立下遗嘱:愿意百年后捐献遗体,为祖国医学事业作贡献。

    2.2 缺乏统一遗体接受机构

    某些地区群众要作遗体捐献,不是找原所在单位,就是找当地医院或红十字会、民政局等等,不知从何入手。至今,我国遗体捐献首先缺乏统一的遗体接受机构或部门。该机构必须负责具体办理遗体捐献过程的各种手续及相关事项,诸如遗嘱认定、家属接待、法律文件签署、遗体合理安排等。今年4月26日,北京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共同成为北京市公民遗体捐献的接受机构。除北京市外,目前我国只有上海、南京等几个大中城市设立了专门的遗体捐献登记站,很大程度上局限了全国各地群众的遗体捐献登记及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阻碍了遗体捐献的广泛开展。

    2.3 缺乏正常的法律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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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医院、医学研究机构对前来捐献遗体所持的态度是难以接受或不敢接受遗体。因这些部门觉得无章可循,怎么做合理,不知要办理哪些手续或通过哪些正当渠道,来收集、运输尸体。健全法律办理程序,把办理条件、申请登记、遗嘱公正、法律文件签署、遗体合理安排及相关时间、经费等等纳入正当法律程序,来完善遗体捐献工作的顺利开展。

    2.4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

    目前,上海设有专门的遗体捐献登记站,在一段时间曾统计过登记遗体捐献的有200多人,这些人在百年后真正实现遗愿的才十几个人。可见对于捐献遗体,并不是有了愿望就能实现。主要原因是与之相应的遗嘱、登记协议书等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登记者本人也想不到百年后由于家属稍微反对,便使捐献协议书成为一纸空文。而2000年4月26日在北京红十字会召开的遗体捐献会议规定有关遗体捐献登记表事先必须进行公证,以保证本人确实自愿。登记表一式四份,本人、家属、公证处、红十字会各一份,百年后可根据公证书,以保证遗体捐献的真实性,家属无法干预,使得捐献者的遗愿得以完美实现。遗体捐献在呼唤着法律支持,尽快制定遗体捐献中的各种法律、法规已成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法律保障下进行协议签署,通过协议的实施来实现登记者遗愿。以保证医院、院校等医学研究机构的尸体资源供应,实现他们的正当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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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遗体捐献深入开展的建议和对策

    3.1宣传遗体捐献的真正意义。遗体捐献就是义务捐献,捐献者及家属应认识到它不是商品交换,不应索要经济补偿,它是人类在离开人世后仍然延续人生价值的一个崇高举动。

    3.2 尊重捐献者意愿。遗体捐献是个人意愿,任何部门不得因案件、病情或其它需要强制执行。如有需要,应先征求家属意见,做通其思想。

    3.3 为捐献遗体者及家属提供一个庄重而又轻松的场所,作一个有意义的遗体告别式,满足其家属最起码的要求,并为捐献者发给捐献证书,留作纪念。

    3.4 遗体捐献办理部门受法律、群众监督,不得擅自私下买卖尸体,工作人员在办理遗体捐献过程中应遵循职业准则,不得违章。

    3.5 建立遗体捐献中心调配网络,扩大遗体捐献的广度和深度。从小范围开始,扩大尸体来源,建立遗体捐献中心调配网络,使遗体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使用,减少资源浪费。

    3.6 作好遗体捐献统计工作,对遗体捐献者的年龄、性别、地区、年度、民族等作好统计分析工作,以便了解每年、每地区遗体捐献概况,抓好薄弱环节,协助捐献工作顺利发展。

    4 我国遗体捐献定能成风

    遗体捐献是整个国家的大事,它涉及到全民伦理素质的提高,相关机构部门的成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通过个人、部门、国家的共同努力,在短时间内一定能成立一个合法保障的遗体捐献机构,以不使遗体捐献者的崇高愿望成为遗憾,我国遗体捐献定能或风。

    收稿日期:2000-02-08,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