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 1999年第12期
编号:10260452
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权益的探讨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1999年第12期
     作者:王云虹

    单位:213003 江苏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键词: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99121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患关系调节方式上的法制化趋势日益明显。相形之下,医疗卫生单位则缺乏应有的法律敏感性,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的力度不够,在医疗纠纷处理及法律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如何面对挑战,转变观念,在充分尊重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依法加强自身权益维护,是当前医疗卫生单位亟待重视的重要课题。

    一、卫生单位主体意识淡薄的原因

    (一)来自对医疗卫生单位性质的界定:长期以来,医疗卫生机构被视为“国民健康保健”这一国家职能的具体执行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一般由行政机关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尽管近年来我国卫生体制改革,但由于过去公益性服务在性质界定中过于强化,客观上导致医疗卫生单位主体意识的弱化。

    (二)受到医疗卫生立法相对滞后的影响:过去追究医疗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具体刑事责任如何承担,都没有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民事调解居多,而依法裁判较少。因此,立法的相对滞后和纠纷处理上的非诉讼化,导致医疗单位的主体意识淡化。

    (三)医疗卫生单位及医护人员自身因素:长期以来,医疗单位缺少依法规范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知识,对自身作为平等主体的法律属性认识不足,对医护人员强调学法、用法、避免违法和依法维护权益少。因此,在日常实践中,医疗单位主体意识薄弱,对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的力度不够,导致医疗卫生单位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医疗成本人为上升的情况比较常见。

    二、增强主体意识的措施

    (一)转变思想观念: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增强主体意识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医疗卫生单位要增强主体意识,医疗卫生单位将与患者一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刑法中医疗卫生单位将作为特殊主体,承担“两罚制”中的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医护人员也要增强主体意识,清醒认识到自己在新《刑法》中医疗责任中的主体性质。

    (二)加强法律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要针对当前卫生行业法律意识淡化的状况,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医护人员及管理人员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三)严格依法管理: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当前的实际,填补空缺、修改完善制度,并切实加大执行和考核力度。

    (四)提高维权能力:医疗卫生系统着手建立法律顾问机构等内部专司法律事务机构,提高医疗卫生系统处理法律事务、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授权代理等形式,尽快改变医疗卫生系统维权不力的现状。

    (收稿:1999-05-1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