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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4898
中国药品GMP认证制度
http://www.100md.com 《中国新药杂志》 1999年第1期
     作者:陈晓莉

    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北京 100061

    关键词:

    中国新药杂志990124 编者注: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有关文件、法规进行整理修订,有关GMP认证的新规定及有关的政策法规将陆续在本刊刊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称为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GMP。它是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需要而产生的,是当今国际社会通行的药品生产必须实施的一种制度,是药品全面质量管理(TQC)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药品生产全过程中发生的差错、混药及各种污染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的必要条件和最可靠的办法。在总结、吸收国内国际经验教训和管理惯例的基础上,我国在制定药品管理法规时,将实施药品GMP制度直接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于1988年3月颁布了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于1992年在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调研后进一步作了修订,这是我国进行药品GMP认证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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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及药品品种实施药品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政府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的一种科学、先进的管理手段。为了正常、有序地开展中国药品GMP认证工作,1994年4月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它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卫生部负责牵头组建由九部委参加的代表国家实施药品GMP认证的机构。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经报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于1994年11月成立了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作为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委员会秘书处职能,其工作职责是: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品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进口药品GMP认证。并于1995年10月正式开始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认证工作。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于1998年9月将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1 药品GMP认证标准与认证形式

    药品GMP认证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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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GMP认证形式有2种:一种是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GMP认证,另一种是药品品种的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GMP认证对象是企业(车间),药品品种GMP认证对象是具体药品。申请药品品种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除其质量体系应符合GMP要求外,尚需符合如下要求:① 药品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② 药品的质量标准为正式的部颁标准或中国药典标准。

    2 药品认证的申报程序

    2.1 申报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或药品品种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2份。

    2.2 应当做到申报资料齐备。所有的申报资料一式2份,A4纸打印,每份文件用分页纸或口取纸隔开,统一编目编页装订。具体报送资料,详见《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2.3 申报药品GMP认证需要注意的问题为:① 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药品GMP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一样,都应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认证及认证的形式。② 认真选择药品GMP认证的形式。药品生产企业选择哪一种药品GMP认证形式,主要应从获得认证后对企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企业对认证费用和获得证书后缴纳年金的承受能力考虑。在选择申请药品品种GMP认证时,一般应选择药品产量大、应用广泛且常年生产的制剂品种,或是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主导产品和出口药品等。在选择申报企业(车间)GMP认证时,应首先选择硬件、软件管理好的车间进行认证,取得经验后,再申请整个企业的药品GMP认证。③ 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药品生产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应先组织厂内有关专业人员,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项对照自查,符合要求后,再正式提出申请认证。④ 了解药品GMP认证的主要工作程序。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了解和熟悉药品GMP认证工作全过程的有关规定要求。⑤ 做好接受现场检查时的准备与配合。药品GMP认证的现场检查与评定,是对申请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状况和质量管理等全面情况的审查,以确认药品生产企业是否达到了GMP的要求。在现场检查时,企业应有熟悉GMP的生产与质量负责人协助和配合认证检查组的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企业介绍情况时,陪同人员应了解企业全面情况,说明情况应实事求是。⑥ 企业的申诉。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认证过程中,对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如有疑意,或对检查结果有较大的意见分歧时,可向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申诉监理部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以求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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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药品GMP认证的有关政策规定

    3.1 卫生部卫药字(89)第39号文件规定:“新建或扩建的药厂(车间),要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证”。

    3.2 卫生部卫药发(1993)第8号文件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是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和质量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同时还规定“1993年3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要求进行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卫生部申请认证。未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3.3 卫生部卫药发(1995)第53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同时还规定:“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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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卫生部卫药发(1995)第62号文件规定:“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GMP认证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厂房或车间建成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基本符合标准的,按卫生部卫药发(1995)第53号“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企业申请药品GMP认证。药品GMP认证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3.5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4号文件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药品生产企业及车间,必须符合GMP,并经认证后,方可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对现有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企业,由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提出限期整顿改造的措施,逾期仍未达到规范标准的企业要予以淘汰。”

    3.6 卫生部卫药发(1996)第31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药品GMP要求,不具备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条件的,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撤销所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同时还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药品生产企业及车间,必须符合药品GMP要求,并经药品GMP认证后方可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扩大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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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卫生部卫药发(1997)第43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对申请生产仿制药品的企业必须取得GMP认证证书,采取分阶段逐步实施的办法。现阶段要求仿制注射剂型品种的企业必须取得GMP认证证书。”

    3.8 卫生部卫药发(1997)第75号文件规定:“截止1998年12月31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将停止血液制品生产,取消生产血液制品的资格,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同时还规定:“凡需出具药品出口证明的,一律凭药品批准证明和药品GMP认证证书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卫生部办理有关手续。”

    3.9 卫生部卫药注发(1998)第39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强调:“自1998年7月1日起,对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卫生部不予办理生产新药的申请,在批准新药后,只发给新药证书,不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并进一步阐明“对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在1998年7月1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临床研究,且经审核资料齐全并已正式受理的新药,各地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评。经审评符合《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在完成临床研究申请生产时可核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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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国药管安[1998]189号文件规定:“在3至5年内,血液制品、粉针剂、大输液、基因工程产品和小容量注射剂等剂型、产品的生产要达到GMP要求,并通过GMP认证。实施GMP工作将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及年检工作相结合,并分步骤、分品种、分剂型组织实施。在规划规定的期限内,对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或车间,将取消其相应的生产资格”。同时还规定:“我局要求各地GMP达标工作停止进行,对已通过GMP达标验收的企业,和已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按新的标准审核,合格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

    4 值得讨论的两个问题

    4.1 药品GMP认证与ISO 9000标准系列认证的关系

    从标准的性质看:GMP是政府发布的法规性标准,具有法制性与强制性;而ISO 9000标准系列是ISO组织发布的具有推荐性质的标准,不具有法制性与强制性。从标准内容看:GMP是专门为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只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而ISO 9000标准系列是一个高度归纳的标准,适用于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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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从标准的性质和内容看,通过ISO 9000标准系列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等于就通过了药品GMP认证,两者是不同的。

    4.2 实施药品GMP与药品认证的关系

    实施药品GMP与药品GMP认证,两者是不同的,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混为一谈。但是,药品GMP认证必须要有实施GMP工作为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谈不上药品GMP认证。

    参考文献

    [1] 王宠文,姚征.实施GMP认证硬件建设的若干问题.中国药事,1995,9(6)∶37

    (收稿:1998-09-15),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