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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5042
非临床优良实验研究规范(GLP)与新药研究
http://www.100md.com 《中国新药杂志》 1999年第5期
     作者:袁伯俊 陆国才

    单位:(第二军医大学新药评价中心,上海 200433)

    关键词:

    中国新药杂志990501 1 GLP促进新药研究

    非临床优良实验研究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 简称GLP)就是对从事实验研究的规划设计、执行实施、管理监督和记录报告的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方法和有关条件提出的法规性文件。它主要是针对有关药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化学试剂、化妆品及其他医用物品的动物毒性评价而制定的法规。目的在于严格控制新药等安全性评价的各个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如保证实验研究人员具备一定素质,实验设计慎密合理,各种实验条件合格,数据完整准确,总结资料确实是科学真实等。Weller对遵循GLP的实验研究可能获得的结果作了极好的具体说明,他说:“如果按照GLP规范进行的实验研究,不管有无计算机辅助,检查者在四、五年以后查看实验工作记录时应该有可能很容易确定实验工作者是谁,为什么这样做,如何做的,指导者是谁,使用什么仪器,所得结果如何,遇到什么难题而又如何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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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对新药能否进入临床研究,预测临床研究的风险程度和最终评价其开发价值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一个高质量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遵循GLP,这已成为各国主管部门和新药研究单位的共识。为此,自美国率先于1978年颁布GLP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各国或有关国际组织的GLP。我国于1993年12月也正式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实施GLP后,对承担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软硬件,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的检查评审,符合GLP要求后,其实验结果才能得到承认,从而避免一些不符合GLP标准的单位去进行不准确的实验研究,也可避免环境污染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由于GLP的原则各国基本一致,内容也十分接近,这就为国际交流和使用创造了条件。实际上,美国FDA已经和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瑞典及荷兰等国相继建立了两国间的GLP协议, 互通情况, 共同检查, 相互承认, 其实验结果可在双方国家登记,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实验。FDA实施GLP的10年中,对国内和设在国外的研究机构进行过690次检查, 结果认为按照GLP进行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人员, 其结果基本一致,有一定的重现性,有利于各国间的比较和合作。1989年在美国召开了有关国家和专家的圆桌会议,专门对GLP进行了评估和肯定,一致认为GLP是安全评价的生命线,客观上已变成国际通用的实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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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新药审批有关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资料来看, 虽然逐年来水平有所提高,但总体上讲,完全符合GLP要求的可以说很少,主要体现在有的是非药理-毒理学家在负责临床前毒性研究,工作人员也不是熟练的技术人员,动物饲养员是拉夫当差, 实验记录不全, 原始记录缺损, 观察记录不细, 统计处理不准确,实验室设施不健全, 先进仪器缺乏, 尤其是动物饲养管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环境控制及管理监督跟不上等。结果必然是申报资料退审, 实验返工重做,至少要重新补充或整理,毒性研究资料当然不会也不可能符合评审要求。中药方面的毒性研究资料问题更多,致使厂家或研究单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极大浪费。可见,我国加快推广GLP的工作已迫在眉睫,这不仅为我国新药评价所必需,也是我国新药打入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之一。我国新药迄今未能进入国际市场,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安全性评价不符合GLP要求也是原因之一;通过GLP的实施,还将加速我国毒理学的发展,壮大毒理学队伍,当然也将大大提高毒理学研究的水平。

    GLP的实施, 还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市场竞争等方面有实际价值,并可将安全性评价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参与世界技术市场竞争。据统计, 美国有40%的安全性评价项目, 日本有30%的项目委托国外承担, 而且国外的价格一般为我国的10~20倍, 面对这一国际市场的价格差距, 参与竞争, 不仅可提高实验研究水平, 也可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般来讲, GLP适用于FDA或类似国家法令控制产品的上市和研究,作为药品和食品, FDA明确规定不符合GLP要求者不予受理,许多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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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P法规最初只是用于毒性测试,由于它们适用于所有的分析仪器和分析方法, 使得许多科学领域, 特别是分析测定工作中应该并能够实施GLP,有些国家已提出了非临床优良分析实验研究规范(GALP)。相信GLP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实施,作为非临床优良实验研究规范并不限于安全性测试。

    2 GLP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70年代中期,美国FDA在评审一家大药厂的申报资料中发现一些厂家在新药研究设计、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于是组织专家制定GLP以规范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质量,其后各国纷纷制定了本国的GLP。各国制定的GLP法规基本原则一致, 内容也相近,可以说均来源于FDA的GLP。美国FDA的GLP内容分11部分,已正式颁布实施的有8章28条(见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Standards,F.D.A.,USA,1988)。我国制定的GLP分9章40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方面,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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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人员素质是关键 GLP法规的人员组成主要有课题负责人或研究指导者或实验室负责人、研究人员及质量保证部门(此归入监督部分)组成,三者既相辅相成,又互相制约监督。每个项目的毒性研究总是由课题负责人(FDA也称研究指导者, 有的实验室负责人就是课题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实施,研究人员具体执行实施,质量保证部门严格管理和认真监督,才能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所以GLP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是决定工作质量最根本的因素, 尤其是课题负责人尤为重要。

    作为GLP实验室的课题负责人,不仅应是一个高水平的毒理学科学家,也应是一个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此外还应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作为科学家,应有清晰的思路、清醒的头脑和丰富经验, 善于辨别真伪, 区分哪些现象与新药研究有关,哪些现象是外部因素干扰造成的, 有随时分析实验结果, 捕捉有用的毒理学信息及撰写各种有关文件和总结申报资料的能力; 作为技术人员, 也必须熟悉并能进行大部分的实验操作, 对其他部分也应了解, 有洞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作为课题管理者应当具有全局观念, 组织协调各方关系, 审时度势, 指挥调动安排人员, 因此必须以身作则、听取各种建议,尤其是对不同意见更要慎重考虑,一旦决定就得果断、大胆、准确而严密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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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负责人应对安全性研究项目的技术实施及该研究的说明、分析、证明文件和结果报告全面负责。其主要任务有:制定实验方案或方案的修订; 确保遵照方案实施; 保证正确记录实验数据; 核对所有实验数据包括意外事件观察的记录; 保证遵循所有可采用的GLP法规; 遵循GLP的最后说明;保证资料总结和按时归档。作为课题负责人,需确保遵照实验方案,保证按设计方案上的规定来收集数据, 并定期复审数据或保证对数据进行复审,无需考察每批数据的收集;必须注意环境对研究质量和完整性的影响, 然后进行必要的纠正并列入文件档案; 当质量保证部门(QAU)发现偏离GLP要求的情况时, 应定期向负责人报告,课题负责人就应采取措施对任何偏离法规要求的地方进行纠正,如果研究是遵循GLP,那么在研究报告中就应提出最后说明,在研究期间和结束时,所有原始数据、证明材料、实验方案、标本及最后总结资料均应及时存档。

    在课题负责人指导下, 严格遵照设计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受过专业培训,有相应的学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必须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胜任工作,应具有严肃的科学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能及时、准确、细致和清楚地观察动物反应及记录各种实验数据;当然更要了解GLP法规,尤其要熟悉具体承担的SOP;不仅要勤奋工作, 还要善于发现问题, 及时向课题负责人报告。仪器操作者应受过专项培训,能正确地操作仪器并能鉴别出仪器的故障,了解常规的维修保养知识。动物饲养员也要专门培训, 不仅要有专业知识,更应该有敬业精神及高度责任感,要热爱自己的工作, 方能胜任这一工作。所有GLP的工作人员都应健康, 并充分注意安全,患病人员影响工作质量者不宜聘用。只有遵守个人卫生和健康预防的有关规定, 才能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模型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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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实验设施是基础 GLP对实验设施均有非常明确而详细的要求, 主要设施有动物的饲养管理设施、测试各种功能指标的实验室设施、各种不同物品的存放供应设施及药品配制处理、清洗消毒设施等。

    完整配套的实验设施和自动化仪器设备是毒性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的重要保障。人是决定因素, 仪器设备是重要条件。如没有恒温、恒湿、洁净流通空气、噪声控制设备、充足光照、营养丰富饲料、饮水质量保证的动物饲养管理条件, 是根本不能保证长期毒性试验和长期致癌试验的高质量完成。GLP对动物房及配套设施要求很严, 也可以说它是毒性评价的“心脏”部位。实验动物相当于“活的试剂”, 处于动态变化中, 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药品的各种毒性反应信息均来自实验动物自身的反应, 因此, 不仅要保证饲料的营养标准和饮水的质量卫生标准, 对其环境条件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如房间大小、笼具大小和结构要与动物种类和饲养数量相适应, 饲料斗、饮水装置等也有差异。实验室应当是人物分流运行, 才能防止互相污染, 温度宜控制在(20±3)℃, 相对湿度30%~70%较宜, 空气流通并经过滤才能保证洁净, 光照12h才能充足, 噪音控制也很重要, 笼具、饮水瓶等定期清洗消毒、房间也定期打扫消毒,尽量减少因周围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引起动物异常反应。可见, 动物饲养室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就成为防止实验结果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的关键因素。又如大鼠的食量受气温剧烈变化的影响是明显的,当夏天空调失灵, 冬天暖气中断时,d2就可看到大鼠食量减少, 如果时间太长或反复发生, 则可明显影响体重, 进而影响整个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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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进的自动化仪器对于保证结果准确,客观可信,按时完成实验是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自动生化分析仪,要完成十多项以至几十项生化指标,上百个样品的测试是不可能的, 所需的血样量对大鼠来讲就不可能; 没有自动血球计数分析仪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上百个样本的血小板测定; 没有单个代谢笼及尿液分析仪也很难保证大鼠尿液分析的顺利进行和得到准确结果。

    2.3 标准操作规程(SOP)很重要 制定SOP就是对具体实验技术操作进行统一规范化,这对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可重复性尤为重要,因此SOP制定对实施GLP来讲是很重要的。

    毒性研究结果可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尽量减少这些影响,防止“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的出现,也为了便于“追因”检查,对安全性试验的每次具体操作必须统一操作规程,主要内容有:对受试药的接收、保管、领取、配制和贮存要求;对实验动物的预定、接收、称重、检疫、驱虫、选择标准、饲养管理、营养标准、饮水卫生质量标准、动物房的清洁卫生消毒制度、患病动物的处置等;各种给药方法和剂量计算方法;各种仪器的接收、清洁、校准、测试和维修保养措施;对各种观察指标的测试、记录、数据处理、存储归档检索要求;各种样本的取样内容、方法及后处理;实验室内物品的购置、贮存和领取制度;工作人员、动物及物品的运行路线制定;各种实验方案资料总结要求等。以上都应制定出相应的SOP,使每个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有错可查,方便他人的考核和督查。可见,制定并严格执行SOP,对安全性评价工作,不仅使实验井井有条地进行,更是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的不可缺少的措施,可以说它是安全性评价机构内部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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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P制定必须合理可行,疏密适度,经过努力确实可以操作。过于专门化的SOP有可能存在局限性,而需经常修改;若过于笼统,则可能对研究人员没有指导意义。总之,SOP内容应确保研究人员获得有意义的指导,其详细程度主要取决于研究人员受教育程度、培训和经历。因此SOP应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操作人员来编写,不能由不参加研究的办公室成员来编写,最后由技术人员和课题负责人审定。SOP不是方法的解释,而主要是强调怎样进行工作,所有SOP都应放在相应的仪器或设备附近,便于操作人员取用,也便于QAU或课题负责人督查。在实际工作中,遇有与SOP的偏离必须得到课题负责人的认可,若对SOP有重大修改则需讨论决定,得到课题负责人和QAU的批准。在没有修改或制定新的SOP之前,必须严格按原SOP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操作内容。

    2.4 管理监督是保证 有了良好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还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管理体制;有了严密的设计方案和合理的SOP,还必须认真监督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实施,这样才能保证研究工作正常、顺利、按时并高质量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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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的管理内容有:课题研究管理、动物饲养及环境管理、药品仪器管理、受试品及生物样本的处置管理、SOP的管理及资料档案管理等。如课题研究管理及课题研究承担与否, 要由安全性评价中心或GLP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整个工作安排及任务多少和实验内容决定,决定后交课题负责人组织实施,课题负责人将设计方案及有关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具体安排一起上报由GLP室负责人和QAU审批后正式实施,课题也可分若干分题或根据实验内容交各研究人员执行,研究人员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SOP操作,并随时接受课题负责人或QAU的督查,最后由课题负责人总结资料并经QAU审核,交GLP室负责人批准归档。又如药品及仪器管理则明确规定,受试药及所有试剂都应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浓度、含量、纯度、稳定性、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无失效期的可写“无”,如氯化钠。失效期应根据文献或经验制定,凡是变质或过期药品一律不得使用。分发受试药或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按批记录分发、接收、归还、消耗的日期和重量等。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清洗、保养、测试及校正;在测试或修理时都应有详细日期记录、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姓名,仪器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维修保养,每个仪器设备旁应有使用方法的操作规程及详细说明书;先进自动化仪器应有专人操作和管理,对各仪器设备要有常规检查,以检查设施是否遵循法规,如每年检查毒理研究设施及动物处理场所,当常规检查发现严重违反了GLP法规时,在预先不通知实验室的前提下可进行“追因”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则规定建立一套科学的资料存档及检索方法,当实验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将设计方案、原始资料、标本(生物标本例外)、SOP、阶段性或总结报告的资料归档,按样品或文件性质及贮存期都有不同的存档要求,最长者可达30年,我国规定新药研究原始资料至少要保证到批准上市后3~5年,归档资料要借阅应经GLP负责人批准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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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P法规的认真监督更主要体现在QAU的建立上。QAU就是负责内部管理,但不直接参加实验研究的独立部门,一般由专职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控每次研究,保证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测试方法、观察记录、SOP执行和最终总结报告以及归档与管理均符合GLP法规要求。QAU既要及时报告发现的任何问题,又要定期递交有关实验室管理的详尽记录,其中列出发现的难题、推荐并采纳的措施及检查计划,还包括实验设备和方法上的管理和监督。

    QAU的主要任务有:制定全部研究的总时程表并按测试项目编制索引,包括测试系统、研究项目、研究日期、每项研究的近况、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课题负责人姓名;保存QAU负责的有关研究的协议书副本;定期检查各项研究以保证研究的完整性, 并保留每项同期检查后写成的经严格签字的记录, 这些记录应该表明检查日期、检查项目、受检查的研究阶段情况或部分研究及执行检查的人员、检查结果与问题、解决存在的问题的推荐措施或已采用的办法、再次检查的日程表,如果发现有可能影响研究完整性的任何问题都应立即提请课题负责人和管理部门注意;定期向管理部门和课题负责人递交每次研究的情况报告,指出问题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按照适当认可和证明材料来确定研究工作是否偏离协议书和SOP要求;复核最终研究报告以保证准确地说明了所用方法和SOP且报告结果准确地反映了原始数据;准备并签署在最终研究报告中一份文件,规定审计日期和向管理部门及课题负责人报告的日期;审计课题负责人对GLP研究所做说明的正确性;审计实验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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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U的工作内容也可归纳为:制定研究项目总进程表;审查实验方案并确认可否改变;试验全过程中的检查;检查仪器设备;制定质量保证书;审查试验报告书;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核申报的综合材料;接待上级部门的检查;资料整理与保管的检查;参与制定SOP并检查SOP执行情况;参与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最终总结资料的审查等。

    可见QAU人员的业务水平必须很高,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非常熟悉GLP法规在新药审批中对新药毒性研究的详细要求,知识面要广,不仅要有严谨的科学作风,敢于坚持原则,还要实事求是和顾全大局。

    3 积极稳妥实施GLP

    GLP法规中突出的一点是设置QAU,它起保证和监督作用,其作用和意义将越来越显示出来。有人提出,QAU与课题负责人是什么关系?与GLP负责人又是什么关系?正确的理解是GLP负责人为GLP主管,课题负责人是课题执行者,QAU为监督保证者,FDA的评审委员会为判决机关。互相之间既有联系,又互相制约,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高质量完成毒性评价工作。有人认为,既然是课题负责人制,毒性研究的全过程及实验报告由课题负责人做检查就可以,让与实验无关的第三者来检查是否有利,尤其对研究人员来说似乎从感情上无法接受,认为实验质量可由评委们去评头品足,进行考核,何必多此一举?殊不知,安全性评价的实验数据是受主客观多种因素影响,仅以实验结果来检查是难以判断结果正确与否,只有从软硬件各方面进行检查,才能发现问题,并得以及时修正。QAU的检查既客观公正,而且按课题负责人提出的设计方案,按SOP去进行经常性检查,这有利于计划的完成,并无干扰贬低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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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实施GLP的8年中,政府曾进行了199次检查,结果表明,在实验设施方面的问题不多,主要问题是在实验人员和QAU人员的水平方面。日本的实践证明,只有加强QAU组织和提高QAU的质量,才能保证实验质量。没有QAU的检查报告、质量确认书、实验综合材料等,其实验结果得不到审批部门和委托方的信任。可见,QAU已成为执行GLP的核心,是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的关键。为此,许多国家都先后成立QAU研究委员会, 如美国、英国、日本分别在1981,1984及1992年成立QAU。1992年以美国为中心成立了国际QAU研究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1994年在日本召开第二次国际QAU会,目的是共同研究QAU的工作内容,确定检查方法,制定通用的国际QAU标准,这对保证实验质量,促进新药的开发研制,提高QAU人员的水平,利于国际交流等均有重要作用,最终将进一步完善GLP。

    GLP法规和其他任何法规一样,都是从不完善到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修改或补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GLP法规将越来越成为各国认同的,并有国际统一标准的法规,这对提高和发展毒理学,壮大毒理学队伍,确保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将起越来越大的保证作用。遵循法规是必要的,但正因为其在不断完善、修改和补充中,机械地一字不漏地照搬又是不合适的,任何最完善的法规,也总有特殊性的一面不能全面包括进去,正确的做法是遵照GLP法规的基本原则,全面正确地理解法规的基本精神,灵活具体地贯彻执行,根本的原则是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安全性评价工作。在具体执行GLP法规时,尤其SOP,更要对新的情况、内容作出必要的更改,当然应得到课题负责人和QAU人员的批准,这样才能在执行GLP法规中完善它,更好地发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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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我国积极而稳妥推广GLP法规。1993年GLP法规在我国正式颁布,1994年正式实施,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头,但必须认识到大力宣传推广GLP法规的工作还远远不够,对GLP法规实施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也未充分认识,因此必须抓紧GLP法规的实施,尤其是在“复关”和知识产权谈判达成协议后,我国新药研制必须由仿制向创新,至少是创仿相结合过渡,尤其是Ⅰ类新药或出口注册的新药,没有国际认可的GLP完成的毒性评价资料,是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也势必影响毒理学科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考虑到我国新药研制的特殊性,既有中药、西药和生物制品之分, 又各分Ⅰ~Ⅴ类,加上国内广阔的市场需要和我国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允许行政命令今后研制的所有新药的毒性评价不是由国际认可的GLP实验室或国内认可的GLP实验室(均尚未正式具备)完成的概不承认,概不受理,比较好的做法是首先建立3~5个基本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明确规定凡一类新药的毒性研究必须由他们完成,同时也可建立准GLP实验室10~20个, 或者分为国家级或省市级GLP实验室(相当于临床药理基地的方式),可以进行非一类新药的毒性评价工作。要建成一个完全符合国际要求GLP实验室,对于一般的研究单位和我国绝大部分药厂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样的实验室投资要3 000~4 000万元,面积要3 000~4 000 m2,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其财力和人员素质均有相当困难,强行实施或勉强执行其结果是适得其反,造假情况将更趋增多。另外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应当大力组织推广学习GLP,可举办培训班和研讨班或巡回讲座,早作舆论和理论准备,加紧实际筹措所需的财力、物资的工作,以提高我国新药研制和开发的实力和水平, 早日和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确保新药更好地为人类健康和长寿而服务。

    参 考 文 献(略)

    (收稿:1999-04-26),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