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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5232
新药临床试验的原理与操作(3)--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考虑
http://www.100md.com 《中国新药杂志》 2000年第4期
     作者:卓宏 高晨燕

    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北京 100050

    关键词:

    中国新药杂志000406

    1998年调入药品审评中心,从事新药审评工 作。曾发表《普奈洛尔对T波异常者倾斜试验的影响》、《欧洲治疗阿尔茨海默氏病临床验 指导原则》、《双盲临床试验中的数据管理》等文章。

    在新药的研制开发过程中,人体试验(临床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其主要目的是对 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科学地评价,从而使更多患者在今后真正受益。对于一种全 新物质,以人体为对象进行试验,必须保证其合理性、合法性,其中为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必须考虑到伦理学的问题,使试验符合道德标准。

    1 新药临床研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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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医学的产生和发展史看,没有人体试验便没有医学,也没有医学的发展和进步。医学 上任何一项新成就,不论通过体外试验的动物试验创立了多少假说,也不管在动物身上重复 了多少次试验,在广泛应用到临床之前,为了确定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必须在人体(患者 或健康志愿者身上)进行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品的作用、不良反应及 其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规律。

    2 我国对人体试验(临床研究)的规定

    2.1 新药临床研究事先须经批准 在建国初期是由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一些地方的 法规对药品临床研究进行管理;60年代开始由卫生部及医药局发布一些法规,对药品临床研 究进行管理;1985年开始,按新药的不同类别由省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人体试验; 1999年以后的新药临床研究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批准。

    2.2 我国药品临床研究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进行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 》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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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体试验的前提

    医学目的是人体试验的最高宗旨和根本原则。《赫尔辛基宣言》指出:“涉及人作为受 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是以改进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及提高对疾病病因学和发 病机制的了解为目的”。同时,人体试验必须由体外试验和动物试验的可靠依据和必须符合 科学原理的试验方法和技术操作作为其前提。

    4 人体试验的伦理学问题

    由于人体试验是以最为宝贵的人作为受试对象,其有利的一面和有害的一面共存。所以 人体试验是否道德的问题,在历史上一直是个争论的问题。自1946年《纽伦堡法案》发表了 关于人体试验的十点声明后,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有关人体试验的原则和指导方法。1964年 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界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作为医生进行生物学 和药学临床研究的指南,随后又经几次世界医学大会修订完善,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 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一起,已经成为当今医学人体试验规范性的代表 文件。符合伦理道德的人体试验应该是出自医学目的的人体试验,是以提高预防、诊断和治 疗水平、维护人类健康和推动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同时有精心设计的符合科学原理的试验 程序。在人体试验前必须有充分的动物试验依据并具备可信的预期好处,而且对潜在的危害 及其预防措施有充分的科学论证。在进行人体试验时一定要很好地权衡利弊,对得小于失的 人体试验应予制止。任何违背医学目的和科学原理的人体试验,都是不道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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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药人体试验的伦理学考虑

    新药的临床研究属于人体试验的范畴,同样必须遵循上述的伦理道德准则。我国对新 药临床研究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临床试验以前,一系列有关药学、药效、毒理、动物药代动 力学等试验结果和文献资料必须为进入临床研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保证进入临床试验 时,受试者得到最大效益,并将可能遇到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受试者的 权益。

    5.1 GCP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以《赫尔辛基宣言》为基本准则明确提出: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 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 者权益的主要措施[3]

    5.2 伦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应成立伦理委员会(EC),其职责是保护人类受试者在临 床试验中的权力、安全和健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委员会中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 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除专业胜任的医学、药学 人员外,还应有1或多名科学专业领域人员、非科学专业领域人员、与医 院或研究机构无关人员,他们应该为不同性别,有广泛的种族、文化和经验的背景,并与自 身利益没有冲突。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和影响。 伦理委员会应以《赫尔辛基宣言》及我国的药政法规为准则,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对试验方 案(包括知情同意书)及研究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试验开始后,还应对试验方案的修正 及正在进行中的试验进行审查,以确定临床试验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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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临床试验方案中的伦理学要求 临床试验方案应由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在临床试验开始前报伦理委员会 审批后实施。科学的试验设计应遵守对照、随机化和重复的原则,如果违反这3个原则,就 不能排除一些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等众多偏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就很难正确判断试验药物 或疗法的治疗效应,甚至有可能作出相反的结论,这也就不符合医学道德的要求。在新药的 临床试验时,根据具体情况应先进行小样本的临床预试,以初步权衡其利弊,以及时终止对 于更大人群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此要求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必须分阶段序贯进行而不 能同时进行。

    5.4 知情同意及知情同意书 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 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 详细情况,受试者自愿确认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后,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 意书作为文件证明。知情同意书中,研究者须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 益和危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无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规,应从合法监护人处取得知情同意。若受试者身 体或精神状况不允许,无法取得知情同意书,或受试者为未成年人,按照国家法规,可由负 责亲属替代受试者知情同意。若未成年儿童实际上能作出同意,则除法定监护人外,还须征 得本人同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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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随着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颁布施行,将会使人们在新药临床研究中 保证科学性的同时,更加重视对伦理学方面的要求,从而提高新药临床研究的水平。

    作者简介: 卓宏,女,37岁,副主任医师,1985年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医疗系,1985~1988年于首都医 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任心内科医师。

    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办法》,1999,4.

    2,刘玉秀,洪立基主编.新药临床研究设计与统计分析.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 9.25~31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9.

    4,汤旦林,王松柏.人体试验的伦理与设计中的一些问题.中华医学杂志,1993,73(1 0)∶579

    (收稿:2000-02-22),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