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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5661
关于性病诊断标准的修订意见
http://www.100md.com 《中华皮肤科杂志》 1998年第3期
     作者:王千秋 邵长庚

    单位:210042 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 中国协和医科大 学皮肤病研究所

    关键词:

    中国皮肤科杂志980354 我国卫生部在1991年随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发布,制订了暂行《性 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以便临床诊断和在监测系统中应用。7年来我国性病防治工作全面开展,监测系统逐渐完善,这些标准发挥了作用,但在临床和报病的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必要参考国外的性病诊断标准进行修订,使其更为科学和完善,以满足性病防治工作中的需要。1996年9月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在1990年疾病诊断标准的基础上,对大多数性病的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1],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也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需要说明的是,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为全国必报的性病,而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为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报告的性病。后者是根据情况需要而监测的疾病。这与美国目前不同,其全国必报的性病除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外,尚有软下疳和沙眼衣原体生殖道感染。在我国后两者性病是否成为全国必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考虑。现对性病诊断标准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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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淋病:淋病在全国报病中仍为优势病种,占性病病例数的第一位,1996年在性病中的构成 比仍在50%以上。在美国修订的实验室诊断标准中已列出核酸检测(包括淋病、沙眼衣原体生殖道感染及尖锐湿疣等)。但在我国目前基层对核酸检测尚无很好的质量控制和保证,因此不宜在现阶段列入此项技术,以免造成混乱。仍应强调常规的涂片镜检和培养(特别对女性患者)作为报病的依据。核酸检测只用于研究。只有确诊病例才能报告,可疑病例需作进一步检查,或给予选择性治疗。

    2.非淋菌性尿道炎及粘液脓性宫颈炎:在全国发病有上升的趋势(有超过淋病的可能)。我国 现有的诊断标准不够明确,将它们笼统称为非淋菌性尿道炎。应参考美国的修订标准,将男性的非淋菌性尿道炎(NGU)和女性的粘液脓性宫颈炎(MPC)分别列出。对沙眼衣原体感染,如有条件作培养或抗原检测,应作为独立疾病报告。

    3.软下疳:目前在我国已有个别病例报告,此病传入我国极为可能。目前应强调临床诊断报 告(相当于美国的可能报告的病例),在标准中应着重除外梅毒和生殖器疱疹。应建立培养技 术,以便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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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殖器疱疹和尖锐湿疣:应注意美国标准中的讨论,此类患者只应报告一次,过去未曾诊 断的患者首次诊断应当报告,以免造成发病率偏高的假象。在尖锐湿疣的诊断中要提出除外 梅毒。

    5.腹股沟肉芽肿:我国无此种病例,可不列入诊断标准。

    6.梅毒:在美国标准中,对于梅毒作了较为合理的报病分类,即一期梅毒、二期梅毒、潜伏 梅毒(又分早期、晚期和未定期潜伏梅毒)、神经梅毒、除外神经梅毒的其它晚期梅毒(晚期良性梅毒和心血管梅毒)、梅毒性死产及胎传梅毒。由于神经梅毒可以发生于梅毒感染的任何阶段,而不仅仅限于晚期,且它的诊断和处理有特殊性,因此将它从晚期梅毒中划出而单列,是较适宜的。如同CDC以往所认为的那样,将梅毒的早期和晚期界限定为1年[2]。早期潜伏与晚期潜伏梅毒的病期则分别在1年以内及1年以上。如何诊断潜伏梅毒及区分早、晚期,可参照CDC的诊断标准,给出可供操作的判断标准,以利于临床医生在报病时掌握。对于胎传梅毒,除直接检查梅毒螺旋体及梅毒血清学试验外,在诊断标准中,还可列入长骨X线、脑脊液检查及19S-IgM-FTA-ABS或IgM-ELISA检查。应强调胎儿期后的胎传梅毒与获得性梅毒的区别。为报病起见,胎传梅毒应包括婴儿期的胎传梅毒和梅毒性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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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盆腔炎性疾病(PID):在我国是否应列入性病报病尚需讨论。一些盆腔炎性疾病由性病病 原体如淋病及沙眼衣原体引起,但亦可由与性传播无关的厌氧菌或放线菌引起。建议暂不列为一独立的报病病种,如查到某种病原体则列入相应的病种中报病,如淋病或沙眼衣原体生殖道感染(在有条件将沙眼衣原体感染单独列出时)。

    参考文献

    1 CDC. Case definitions for infectious conditions under he alth surveillance. MMWR, 1997,46(No. RR-10),9,14,34,37,47-52.

    2 CDC. 1989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treatment guildlines. MMWR, 198 9,38(S-8)∶5-15.

    编者按:卫生部制订的暂行《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已指导性病临床和 科研工作历时7年,确有修订之必要。该文二位作者根据1996年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修 订的性病诊断标准,结合我国性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很好的个人建议,值得卫 生部性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深入研究一下,并在修订我国的性病诊断标准时参 考此建议。

    更正 本 刊1997年第6期第427页倒数第三行“……早已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患病率降至百分之一以下的指标,”应改为“……早已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患病率降至万分之一以下的指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