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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6897
二次眼外伤的损伤程度评定3例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2期
     作者:马立军 张亚峰 魏本庆 杨建义

    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76004

    关键词:

    法律与医学杂志990211 眼睛作为人体主要暴露器官,易成为被打击目标,而且由于眼球及附属物脆弱娇嫩,外伤造成的器质性损伤不容易恢复,当受到二次外伤后,对第二次外伤的损伤程度评定成为一个难题。本文报告3例受二次眼外伤后对第二次外伤损伤程度的评定。

    案例

    案例1.徐某,男,29岁。因故被他人用空啤酒瓶(破碎)击伤左眼,当晚送县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左眼睑2cm裂伤,渗血,左眼视力手动,眼压Tn-1,刺激征+,结膜充血,角膜上方偏鼻侧有小面积透明区,下方大量新生血管及膜样增生,鼻侧角膜缘伤口并裂向角膜、巩膜,伤口内有色素膜及玻璃体嵌顿,前房内少量积血,瞳孔及其后组织看不见。右眼为义眼。VEP检查左眼无波。术中探查见:左眼内眦角、巩膜裂伤,伤口不规则,约8cm长,玻璃体部分脱出,给予间断缝合创口。追问病史,徐某十年前因玩土枪不慎走火致双眼受伤,后右眼摘除,自述左眼视力0.4;调查材料证实徐某第一次伤后生活能够自理并可从事一般农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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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姜某,男,34岁。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右眼,伤后八小时检查右眼上下睑肿胀,广泛性球结膜下出血;晶状体前极有一混浊点。伤后12天检查右眼球结膜下出血,晶体前极明显混浊;左眼正常。视力:右0.06,左1.5。伤后七月检查,视力:右眼0.1,左眼1.0;角膜清,前房(-),晶体混浊,眼底不清,眼压Tn;左眼外眼及眼底(-);右额部、右上脸及右眉弓处分别有5.5cm、2cm两处疤痕,相应处额骨有3cm×1.5cm凹陷,询问病史得知该两处疤痕系17年前受伤形成。

    案例3.赵某,男,45岁。被他人用拳头击伤左眼,伤后2天入市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左眼视力指数/30cm,球结膜充血,角膜雾状混浊,水肿,前房稍浅,Tn(+),虹膜纹理不清,瞳孔上移,不圆,对光反射消失,晶体缺如,瞳孔下缘后可见晶体皮质,玻璃体混浊,眼底窥不见。追问病史,1984年左眼外伤(被铁砂子崩伤),次年手术治疗,视力恢复不佳。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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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二次外伤的损伤程度评定而言,第一次外伤与伤前疾病是一样的,因而可以参照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模型[1]和“渡边方式”[2]来综合评价第二次外伤的外伤参与度或“事故参与度”,进而评定其损伤程度。由于二次外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共同对损伤的最后结局发生作用,与一般意义上的外伤与疾病关系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认真询问病史,掌握二次外伤的有关资料,分清各次外伤对最后结局的作用,就各次外伤的重要程度分别分析论证,作出半定量评价,依据最后结局中的第二次外伤参与度,客观地评定其损伤程度。

    案例1中徐某二次外伤后视力为右眼全盲,左眼眼前手动,损伤程度达到重伤。其右眼系第一次外伤致盲,与第二次外伤无关。其左眼第一次外伤后经治疗自述左眼视力达0.4,卷内材料证实第一次外伤后徐某能够生活自理并从事一般农活;受第二次外伤后该眼视力左眼手动,达重伤程度。显然,对于最后结局的形成,第一次外伤起次要作用,参照“渡边方式”,其“事故参与度”为2级(约20%);第二次外伤系用破碎碑酒瓶刺击左眼,这种损伤本身即足以造成左眼盲,与最后结局有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大于75%,因此,第二次损伤所致损伤程度应评定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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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中姜某二次外伤后右眼晶体混浊,视力为0.1,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从病史看,姜某17年前右额部、右上睑及右眉弓受伤,现查眼球活动正常,调查材料中也未有视力下降的记载;反观病历记载第二次外伤史明确,右眼外伤描述清楚,伤后八小时查晶体前极有一混浊点,伤后12天晶体明显混浊,此变化符合第二次外伤所致的病理演变过程,因此应当认定晶体混浊系第二次外伤形成。根据上述“伤病因果关系模型”和“渡边方式”综合评价,第一次外伤的“事故参与度”为0级(0%);第二次外伤与最后结局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外伤参与度大于75%,损伤程度应为轻伤。

    案例3中赵某二次伤后左眼视力为指数/30cm,达重伤程度,造成视力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晶体缺如、虹膜炎和视网膜的改变。从病历中看出,其十余年前左眼曾受外伤,经治疗后视力恢复不佳,虽然病历毁损,不能明确得知第一次外伤的损伤程度,但第二次外伤后仅给予抗菌消炎和抗青光眼治疗,未有本次外伤形成眼内容物及眼底器质性改变的描述,因此其晶体、虹膜和视网膜改变应系第一次外伤所形成的陈旧性损伤。在形成最后结局的各因素中第一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事故参与度”应为9级(90%)以上;第二次外伤形成眼睑损伤、球结膜出血,与最后结局至多为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其外伤参与度不高于12.5%,应评定为轻微伤。此案鉴定为轻微伤后,被鉴定人不服,经省高级法院法医室重新鉴定仍为轻微伤。

    参考文献

    1.吴军.损伤与疾病.法医学杂志.1995;11(1):41~42

    2.刘世沧.实用法医临床学.第1版.北京:联合出版社,1993:23~24

    (收稿:1998-12-15),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