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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7576
责任与赔偿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5期
     作者:霍克钧

    单位:霍克钧(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 成都,610041)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539 精神分裂症迄今病因未明,目前认为它是一种内源性精神病。因此,严格地说,A对B发生精神分裂症不具有责任。如A的行为情节严重,而B不久即发生精神分裂症,则可认为A的行为对B发生精神分裂症起到促发作用,即为一种诱因,A应给予一定的赔偿。

    若B发生的是心因性精神障碍或反应性精神病,则可认为A的行为是B产生精神障碍的直接原因,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A具有完全责任,应给予赔偿,至于如何赔偿,则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收稿日期:2000-03-27),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