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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8859
专利知识讲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待续)
http://www.100md.com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2000年第4期
     作者:王巍

    单位:上海医药专利事务所,上海 200040

    关键词:专利;专利制度;知识产权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000435 [中图分类号]N1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7-7669(2000)04-0327-02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另外,对在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也有明确规定。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 科学发现;(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 动物和植物品种;(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但对第(4)款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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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保护的首要条件。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不是以人的主观看法为转移的,而是以现有技术作为客观标准。

    现有技术又可称为已有技术、先行技术,是指在某一时间以前,在特定的地域和情报范围内已公开的技术知识的总和。

    判断新颖性的公开标准:(1) 公开发表。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文字或其他方式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它不仅包括以纸件为载体的出版物,也包括以其他形式为载体的出版物,如缩微胶卷、磁带、光盘、录象带等。(2) 公开使用。指公开制造、使用或销售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公开使用发明方法以及公开演示和展出,使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向公众公开。公开使用必须在公众能够看到的地方进行,使公众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的以及它的全部细节内容。(3) 其他方式的公知。主要是指口头公开,即以语言的方式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口头公开必须是清楚的、完整的和详细的说明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使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听后能实施。例如通过报告、发言、讲课、参加展览会等方式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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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新颖性的地域标准:(1) 全世界新颖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就采用这种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发明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2) 本国新颖性。要求发明在本国范围内没有公开过。(3) 混合新颖性。即要求发明必须没有在全世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但对发明的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采用没有在本国公开过。我国专利法实施混合新颖性的标准。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也采用这一标准。

    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各国专利法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不完全一致。我国专利法采用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只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公开过,就具有新颖性。

    2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具备新颖性。我国采用以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对判断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地域标准也是采用混合性的标准。

, http://www.100md.com     3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 mo内,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该国际展览会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虽不是政府主办的但必须是政府承认的。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委主办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国内外举办的国际展览会。(2) 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只有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影响新颖性。(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是指第3人违反申请人的本意而将其发明创造向公众公开。一种情况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遵守保密义务,另一种情况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发明创造,并公开其内容。我国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的,自泄露之日起6 mo内,该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未完待续)

    [收稿日期]2000-03-21 [接受日期]2000-04-2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