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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92414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孕产期保健策略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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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贵芳 秦启亮 石玉兰 冯甜 刘贤臣 刘兰芬

    单位: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

    关键词:精神病;妊娠;产褥期;产妇卫生保健服务

    现代康复000985

    摘要:目的 验证1991年提出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孕产期保健策略的可靠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及实际应用价值。方法 对志愿接受“保健策略”咨询指导孕、产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观察性研究。结果 执行组24例孕期病情稳定者占95.83%,胎儿无异常情况,产后病情稳定达100%,新生儿发育均正常。未执行组36例孕期病情稳定为52.78%,与执行组差异非常显著(P<0.001),产后复发率达95.45%。孕前未愈孕期一直服用较大剂量精神药物者,产后病情均加重,新生儿缺陷发生率为11.11%。结论 所提孕产期保健策略可靠性高、可行性强、可操作性好、实际应用价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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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疾病患者孕产期的保健直接关系着优生及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关精神疾病孕产期的咨询,是精神科临床经常遇到的问题。但是,怎样进行孕产期保健及咨询,尚缺乏系统研究。为此,我们于1989年4月~1991年12月,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下称三病)病人的孕前、孕期、产后病情及治疗进行了研究,提出三病患者孕产期保健策略建议[1~4]。为进一步验证所提三病“保健策略”的可靠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及实际应用价值,我们又进行了观察性研究。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1991年7月~1997年7月,凡经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2-R)再诊断或诊断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及癔症已婚女病人,并准备妊娠或已妊娠,志愿接受“孕产期保健策略”咨询指导者,入组为研究对象。共60例,年龄21~41岁,平均(28±4)岁,执行组24例,未执行组36例。两组无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精神分裂症42例,执行组16例,未执行组26例;情感性精神障碍10例,执行组4例,未执行组6例;癔症8例,执行组与未执行组各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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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方法产后研究时限:将计划生育规定产后休假3个月为产后观察时限。由医生填写自行设计“调查咨询册”,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孕者情况(家族史、个人史、患病史等)、孕前情况(孕前躯体健康状况、孕前精神状态、孕前精神药物使用等及咨询指导建议)、孕期情况(孕妇躯体、反应、精神状态、药物使用;胎儿状况及咨询指导建议)、分娩情况(产妇状况、新生儿出生史)、产后情况(精神状态变化及咨询指导建议)、乳婴儿喂养(人工、母乳及咨询指导建议)。对孕前开始接受咨询指导者,分别于孕前、孕期、产后不同期进行咨询指导,为“执行组”;对只在孕前、孕期产后某阶段接受咨询指导者,预计产褥期结束时间,走访补填“调查咨询册”各期内容,为“未执行组”。进行两组各期比较。

    咨询指导建议:(1)孕前指导建议:对符合生育条件的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病人,治愈且巩固治疗1年以上。精神分裂症病人治愈巩固治疗2年以上,可停药妊娠。一般应停药2周(长效抗精神病药物在药物周期过后2周)后受孕。若停药后较长时间未孕,注意病情变化,有复发征兆应先行治疗复发,妊娠推后。对巩固治疗时间短或病情未愈精神疾病患者,建议暂不受孕,对不接受建议者,应给指出受孕对病人及胎儿不利甚至有害。(2)孕期指导建设:停药妊娠者孕期一般毋须用药,一方面孕后可能分泌某种物质,病情不易复发,另一方面避免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但巩固时间不足或存有精神病性症状希望受孕者,孕期有选择地维持治疗,很有必要。不过对胎儿有一定风险。妊娠早期出现睡眠、情绪障碍,可用小剂量弱镇静剂或安眠药。妊娠早期病情加重、服药量大者,以终止妊娠为佳。精神分裂症患者妊娠5个月后病情波动,可用小剂量抗精神病药物,以控制兴奋、躁动及利于饮食、起居为目的治疗。对孕期病情复发,家属及病人自愿终止妊娠者应予以支持。(3)产后指导建议:孕期未维持治疗者产后尽快、尽早给予足够治疗量、有效精神药物,药物及剂量可参照孕前治疗方案;孕期服用维持治疗药物者,产后适当增加所服药物剂量,增加剂量除参照原服有效治疗量外,还可视病情而调整。对产后病情加重、复发者,尽快送医院诊治,以免导致病情更重及影响产后的身体康复。由于许多精神药物能由母亲的血浆进入乳汁,而使婴儿发生中毒或不良反应,因此建议产后不予母乳喂养,人工喂养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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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统计处理统计量采用±s,根据资料性质分别进行χ2检验及t检验。

    2 结果

    2.1孕前病情及用药比较执行组除2例为显进外,22例(91.67%)达痊愈,巩固治疗≥2年占91.67%(22/24),16例(66.67%)停药妊娠,服用精神药物剂量为临床常用巩固治疗量。未执行组进步11例,显进3例,痊愈22例(61.11%),而且巩固治疗<2年占81.82%,所服精神药物剂量较大且多合并治疗。

    2.2孕期病情及用药比较执行组95.83%(23/24)孕期病情稳定。16例停药妊娠者孕期继续停药;6例妊娠初期每晚服小剂量精神药物,其中5例分别在妊娠3~5个月内停药,1例病情波动出现睡眠时间减少,妊娠5个月有幻听出现,加服舒必利0.4g/d及氯丙嗪50mg/d,数天症状渐消失,减量至舒必利0.2g/d及氯丙嗪25mg/d,维持至分娩。未执行组孕期病情稳定为52.78%(19/36),低于执行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χ2=12.71,P<0.01)。孕期停用精神药物者14例(38.89%),孕期继续服用精神药物22例(61.11%),其剂量明显高于执行组孕期服药者,用药种类及合并应用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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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产后病情及治疗比较执行组24例全部接受咨询建议,于产后1、2日内及时恢复精神药物的使用,病情稳定无一例波动,有效地预防了复发。未执行组22例孕前痊愈者,产后21例复发(95.45%),其中产后7d内复发9例(42.68%),7~15d复发4例,1月复发6例,3月复发2例。9例进步、3例显进者虽孕期服用较足量精神药物,产后病情仍明显加重。1例因孕期使用安度利可100mg/月、氯氮平250mg/d,产后病情无明显变化。1例于妊娠5个月因胎儿畸形人工流产。

    2.4新生儿发育比较执行组24位新生儿发育正常,Apgar评分均为10分,实行人工喂养。未执行组36位新生儿中4例发育畸形,占11.11%,远远高出全国新生儿缺陷89.28/万的发生率。均系其母精神疾病未治愈,孕期服用较大剂量抗精神病药物。2例儿童分别随访1岁、2.5岁,面部仍表现呆滞状,两眼间距较大,语言发育明显差于同龄儿童。1例其母孕期服用氯丙嗪275mg/d,该男孩出现颈肋。1例其母孕期服五氟利多40mg/周、氯氮平50mg/d,妊娠5个月B超检查显示:孕15mm成熟“O”,故实行人工流产。因为未执行组复发率高,复发后服用或加大精神药物剂量,故新生儿先后也实行了人工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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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讨论

    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时保健和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等诸多阶段和方面。精神疾病患者的孕产期保健也同样包括上述诸阶段和方面,因为产时保健是在产科进行,所以在探讨精神疾病患者孕产期保健策略时,暂时没有涉及。患精神病的孕妇用药及治疗国内外已有报道,但未见精神疾病患者孕产期保健研究报道。本研究验证的精神疾病患者孕产期保健策略,是通过对214例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患者妊娠期、产后病情及治疗研究,与张逢春[5]、谭玉慈[6]等研究,统计学处理,差无显著性(P>0.05)后提出的。但是,为了保证“保健策略”的科学性,我们进行观察性研究来验证。结果:(1)执行组痊愈率91.67%,巩固治疗≥2年者91.67%,66.67%停药妊娠,孕期也不服用精神药物,孕期病情稳定达95.83%;而未执行组痊愈率61.11%,巩固治疗≥2年者仅为18.18%,虽有61.11%孕期继续服用精神药物,但孕期病情稳定仅为52.78%,远低于执行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01)。支持孕产期保健策略提出的:病情治愈,巩固治疗≥2年是妊娠的首要条件;在此条件下,停药妊娠,孕期一般不服药是可行的。(2)执行组全部于产后1、2日及时恢复精神药物的使用,病情稳定率达100%。未执行组产后复发率为95.45%。支持“保健策略”提出的既要孕前病情治愈,又要在产后及时、足量恢复精神药物的使用,可预防复发。(3)执行组24位新生儿Apgar评分均为10分,未执行组新生儿缺陷发生率为11.11%。支持孕前病情痊愈、孕期停用精神药物妊娠,对胎儿安全性大。换言之,孕前病情治疗未达痊愈,孕期需服用较大剂量精神药物,潜在着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因此不宜妊娠。(4)支持产后母亲服用精神药物,新生儿人工喂养的“保健策略”。总之经过上述验证证明:所提出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孕产期保健策略可靠性高、可行性强、可操作性好,实际应用价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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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赵贵芳.精神分裂症病人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及对策[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1993,4(2):92-95

    [2]赵贵芳,冯甜,石玉兰,等.患精神病妇女妊娠期产后病情及治疗的研究[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4,27(1):13

    [3]赵贵芳,冯甜,石玉兰.精神病妇女妊娠期、产后病情及治疗[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94,20(5):266-267

    [4]石玉兰,赵贵芳.精神分裂症妊娠、产后的保健研究[J].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1994,2(1):52-54

    [5]张逢春,王德珍,李林芳,等.精神分裂症患者妊娠期及产后的抗精神病药使用问题的探讨[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88,14(5):306-307

    [6]谭玉慈.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与妊娠分娩的相互影响[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88,14(2):100-101

    收稿日期:2000-06-12,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