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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92727
重建血运的同种异体全胸腺移植治疗中晚期肺癌(附11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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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立阳 张刚 王国新 王军业 杨朋 郭东方 李玮彦

    单位:临沂市人民医院276003

    关键词:重建血运 全胸腺移植 肺癌

    首都医药000203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 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将决定参保人员患病后在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能否得到有效、安 全、合理的治疗。北京市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因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即将停止实 行,但其四十余年的历史所积累的经验教训很值得我们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借鉴。同 时,我们对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中用药管理方面提出一些基本原则意见,以期得到广大群众的 了解、理解和支持,并希冀得到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新的制度更加完善、可行。

    北京市公费医疗用药管理工作的历史

, http://www.100md.com     公费医疗制度建立初期,医疗消费水平较低(1952年~1978年)。1952年8月 ,政务院批准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开始建立一种为 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公费医疗制度 。从公费医疗制度建立伊始,就开始了对用药的管理,并贯穿于整个制度的始终。 当时实行的是把医药费发给各单位,统筹统支,门诊、住院所需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 同时规定不允许把费用平均分配给个人。

    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北京市成立了由政府部门组成的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负责 医疗费的预算、审核拨付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文革期间,曾一度取消了该委员会)。这一 时期,北京市公费医疗开支比较平稳,增长缓慢(见表一)

    表一 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及费用支出增长情况 年度

    享受人数(人)

    医药费支出(万元)
, 百拇医药
    人均支出(元)

    人均增长( %)

    1953

    50925

    122

    23.83

    1977

    563291

    1565.7

    27.8

    16.6%

    7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药需求的提高,公费医疗支 出开始呈快速上升趋势(1978年~1988年)。1977年10月,针对部分地区对公费医疗 的管理有所放松等情况,卫生部等三部委根 据1974年颁布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情况,和周恩来总理关于劳 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实行少量收费的指示精神,发布了《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 品范围的规定》,北京市相应的对部分不能报销的药品作了规定。这表明,政府已注意到医 药费浪费现象,并开始重点加强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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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4月,北京市卫生局等四局联合转发了《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 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鉴于当时滋补营养和非治疗必须的药品种类不断 增多,有的医疗单位大量购入此类药品,从而造成药品和经费的大量浪费的情况,在原1977 年自费药品范围的基础上再作补充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北京市卫生局等四局又发布了《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 药 品的补充规定》,对七七年、八二年的自费药品范围规定作了补充和重申,将近年来药厂陆 续生产的一些与自费药品范围性质类似,名称各异的新品种,列入不得报销范围。

    这个时期,浪费现象开始出现。政府也规定了自费药品范围,公费医疗制度结束了全部医药 费报销的历史。对医疗单位经营非治疗药品或将规定应自费的药品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 费中报销的,其盈利视为非法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对任意扩大报销范围者要追究责任,单 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要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 百拇医药
    总的来说,虽然这一阶段公费医疗经费增长较快,但还在控制范围内(见表二),最主要的是 ,公费医疗制度已开始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改革。表二 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及费用支出增长情况 年度

    享受人数(人)

    医药费支出(万元)

    人均支出(元)

    人均增长( %)

    1978

    585432

    1821

    31.11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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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568

    5882

    61.83

    98.75%

    公费医疗费用支出过快增长阶段及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现状(1989 年至现在)。1989年后,全国出现了公费医疗以年增长2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的情 况,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用药 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结合新的情况和原有的规定,卫生部、财政部 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公费医 疗管理、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经费预算、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奖惩 等全方位地规范了公费医疗的管理,进入了公费医疗管理的新时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 定,各种不属于公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由患者自理。还规定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 的规定和用药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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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九十年代,卫生部、财政部在药品报销管理上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改过去使用排除法列 不予报销药品范围的做法,使用国际通行的准入法列可予报销的药品目录。这一改革标志 着公费医疗用药管理进入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个新阶段。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从94年开始,在国家制定的《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的原则基础上, 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对非治疗必需的药 品以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的原则,经数十名药学、医学临床专家数次评审论证,制 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97年10月开始实施。98年4月20日又对 原《范围》进行了部分补充和修改。

    继北京市实施《用药报销范围》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的管理,保证质 量,防止浪费,从98年4月起,开始审评制定《医疗机构制剂报销范围》,99年8月1日起在 全 国率先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报销范围》,表明我市公费医疗已基本完成了对药品的全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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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实施《用药报销范围》后,加上其它有关部门的改革措施,遏制了公费医疗经费的过 快增长,97、98两年的公费医疗实际支出和人均支出的增长幅度均有下降,是近年来增长 幅度较低的年份(见表三)

    但由于药厂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十分严重,厂家为推销产品而发生激烈的竞争,不正当的推 销手段出现在生产和经营当中,而且愈演愈烈。少数医疗机构为追求利润,愿意使用进口药 品,而患者又有崇尚好药、贵药的心理,而且开药公 家报销,不掏个人腰包。因此,由于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共同需求,加上政策的 调控力度不够,致使这些年医药费用较实施公费医疗之初增量较大(见表三),使国 家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表三 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及费用增长情况 年度

    享受人数(万人)

    医药费支出(亿元)

    人均支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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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支出增长(%)

    1995

    109

    9.7

    892

    21.35

    1996

    111.5

    13.1

    1175

    31.7

    1997

    114.1
, 百拇医药
    15.56

    1364

    16.05

    1998

    118.9

    17.8

    1497

    9.8

    注:1998年较1952年人均支出增长60余倍医疗保险制度用药管理的原则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四条原则 ,其中最关键的是在改革中要体现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相适应,要符合中国国情,要与企业、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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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方面,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定点零售药店管 理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

    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管理,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国家通过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安全有效、使用广泛、价格合理的药品纳入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在药品 “乙类目录”的品种上,各地可做一定幅度的调整,乙类目录的支付标准,由各地根据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的实行承受能力确定。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管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 基 本医疗保障用药管理,北京市也将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

    北京市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充分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本市的经济发展 水平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纳入本市《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 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应具备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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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药品目录》的分类管理范围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 )、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药成份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价格较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 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对北京市“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要按临床适应症、医疗机构级别和医 生职称等予以限定。

    北京市《药品目录》中西药、中成药的评审(除“甲类目录”外)实行专家遴选制度。由市劳 动 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从符合条件的药品中遴选。不再采用申报制,医疗机构制剂则实 行申报制。

    北京市《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成立由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中医管理局组成的北 京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药品目录》及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药品 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工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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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登记制定。即通用名列入“甲类目录”或“ 乙类目录”的药品,还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本市的药品经营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登记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办理登手续时,应提 供与 《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相对应的药品商品名,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含税出厂价 、含税批发价。北京市将在国家颁布《药品目录》后,安排遴选并出台北京市《药品目录》 。

    引入竞争机制,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实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并经市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确认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品。处方外 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原则: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符合区域规划,布局合理 ;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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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与条件,应该是国家经办的专业零售药店,并对注 册资金、流动资金营业面积、仓储面积等都有相应的要求,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储藏设备和 条件;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内部药 品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坚持从符合原国家药品管理局颁布 的 《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达标的医药批发经营企业 购药,严防假、冒、伪、劣药品进入药店经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对每种药品要明码标价,并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具有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 药和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并有一名药师值班,营业人员需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有规 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并按时向市、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提供 报表;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计算机,使用医疗保险统一的管理软件,以保证全市医 疗保险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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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的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管理工作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的材 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提供的各种资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 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及药店的评审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区(县)医疗保 险事务管理中心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对确定的定点售 药店统一制发“北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识,向社会公布,供参保 人员选择购药。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劳动和 社公保障局每年定期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定点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 药店,市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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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前审核系统(MIMS系统),严把医疗费用关。针对目前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存在的客观情况及已预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 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运行,我 们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发了“基本医疗费用事前审核系统(MIMS系统),拟对公费医疗、劳保医 疗 报销审核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变目前的人工审核为计算机审核,事后审核为事前审核。”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事前审核系统(MIMS系统)”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发的针对享受基本 医疗 保险人员患病后在医疗费用支付前对其诊断、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是否合理及是否符合政 策规定的全面、多层次的逻辑判断自动识别系统。该系统将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治疗 处方或单据在保险费支付前,如出现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不合理情况或与费用支付 政策相悖时,该处方或单据会被计算机拒付。这一系统还将与首都信息平台、北京卫生系统 信息网、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网联网,发挥其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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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目前众所周知的客观原因,为保证基本医疗费用支付的客观合理,在加强其它部门、行 业管理的同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处方及治疗单据的全面审核,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惯 例。北京市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的保险额将达到600万以上,如按照目前的 管理办法,初步估算仅审核人员就需2700人以上,这是任何改革措施所不能承受的,再加上 人工事后审核制度固有的一些诸如费工、费时、效率低下,人情因素等客观原因,将会影响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而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事前审核系统(MIMS)”后,由事 后审核变为事前审核,由人工审核变为计算机审核,最大限度地改变人工事后审核的所有弊 端,从而达到了医疗费用支出的科学性、公正性、节约性、合理性的原则目的。并且必将大 大降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管理费用,有效地提高对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的管理水平, 同时也必将促进临床对疾病的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及医疗机构的规模化管理。

    建立《药品目录》用药监测网,动态监控目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建立《药品目录》用药监测网,对目录中药品的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所有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都有义务参加。北京市劳保局统一设计颁发申报软件,医疗机构药 店每日将本单位目录由药品使用情况录入申报软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汇总全市用药情况后,综合分析用药情况,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解决一些药品的使 用问题,并据此情况,统筹考虑调整本市《药品目录》,并同时调整目录药品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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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检查经济化、制度化。在市、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内成立监督检查部门,配备熟悉业务,有高级职称的医药 学人员,专职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先从检查审核高额住院费用和门诊大处方开始,逐步扩 展 到所有住院费用。每年定期组织几次全市范围有重点的联审互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及时反映和处理。还可根据需要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并且鼓励和提倡医院自查。组织成 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指导、参加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 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检查,调解、协调和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等的修改完善提供意见和建议。

    另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逐步开发药物经济学评价,优化利用卫生资源;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作,制定临床用药规范,加强对卫生人员临床合理用药的培训和指导; 宣传和推广合理用药知识,出版合理用药普及性读物,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任务既繁重又艰巨,尤其对药费占整个医疗费用支出60%左右的北京市 来 说,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控制好药费支出,对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