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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甲型H1N1流感患者逃避隔离属违法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1月3日 甲型H1N1流感全民防范(第二版)
     确诊自己是甲型H1N1流感后,却不愿配合隔离甚至擅自逃跑,造成传染源扩散,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法定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对实施有关措施予以配合。对法定传染病中严重的传染病,传染病病人和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