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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32258
公务人员谎报加重疫情将负刑事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1月3日 甲型H1N1流感全民防范(第二版)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和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