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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34016
29.难道一切都只是为了“求报偿”?(3)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25日 食殇
     CCTV的《中国法制报导》节目组是唯一被法庭允许在庭内进行拍摄的电视媒体,但李记者还不知道,我早在2006年9月就已经和邱宝昌手下律师苗运平打过交道,她或许无法想象这位她曾经采访过的“消费者维权知名人士”,这一次在福寿螺事件幕后可能扮演了什么样不为人知的角色。

    邱宝昌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北京市卫生局是卫生行政权威机构,其公布的160例患者中不包括杨仿仿,因此,杨仿仿患病与酒楼无必然因果关系。”

    邱宝昌并声称广州管圆线虫的发源地在广州,原告长居广州,也可能是在广州染病。(他的这种显然缺乏常识的“假设”后来引起了广州媒体的极大不满,因为广州只是“广州管圆线虫”的发现命名地,而不是邱宝昌所谓的“发源地”,广州媒体人显然不喜欢自己所居住的城市被无端称为“疫区”。)

    邱宝昌更在法庭上提出我未能提供用餐发票,照片也不能证明用餐的具体地点和时间,而且照片有可能做假。两位证人与原告是朋友,存在利害关系,所以证人的证词法律效力不高。(我实在难以想象,谁会和不认识自己的人一起吃饭,即使和不认识的人一起吃过饭,事后怎么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这个不认识的人给你作证他和你一起吃过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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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个开庭的过程中,邱宝昌只用用口头方式陈述了自己的答辩状,并向法官表示尚无法呈交书面的答辩状。除了上诉的几点答辩“理由”之外,对于我提出的误工赔偿,邱宝昌则辩称我在大陆的工作以义工为主,无从结算误工费。

    对于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全面否认我在蜀国演义餐厅就餐事实的可能言辞,朱伯伯以及谢律师在事先就已经以律师的角度进行过“沙盘推演”,可说是意料之中。但我还是觉得异常愤怒。

    说实在的,辩护律师所能够使用的诡辩之辞不过如此,换了任何其它律师我都可以接受,但唯独这个在媒体前对中国大陆的“消费维权”拥有特殊话语权的“消费者维权知名人物”在法庭上使用了这样的言论,不只是我,所有到场声援我的福寿螺事件受害者们全都无法接受。

    庭后,前来声援我的患者刘文芳大姐激动地站到了邱宝昌律师面前,她强压着自己的愤怒和邱作了下面的对话:

    刘:“听说您是有名的大律师,但您怎么会坐在这儿(指被告席),我以为您应该坐在那边儿(指原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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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我在这儿代表他们的利益。”

    刘:“不!您应该代表公正!”

    邱:“你是谁?”

    刘:“我是患者!我来这儿不是为了钱!”

    邱:“那为什么?”

    刘:“为了讨回我们作人的尊严!”

    邱:“为什么这么说?”

    刘:“我在与他们多次的协商中感到受到了很大的人身侮辱!”

    邱:“是吗?这我不知道!”

    如果只是作为一个律师,邱的回答似乎没有什么可被指责的地方。

    从法庭上下来之后,面对记者的提问,我举着我和家人朋友在蜀国演义吃饭时的合照反问记者:“对方律师认为我有可能在广州染病,请问,我是在北京生着病离开的,从离开北京到广州之后,我就马上住院了,难道我是在广州的医院里被喂了没有煮熟的福寿螺、东风螺还是生的青蛙?”

    开庭之后谢律师在朝阳法院门口接受上海东方卫视的采访。

    事后,只有远在广东的媒体在报导中指出了餐厅代理律师是“律协消委会主任”。

    2007年2月1日开庭后我和朱伯伯以及朱伯伯的助手郑律师在法院前的合影。,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