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总为浮云能蔽日(1)
我从来没有把邱宝昌阵营在我博客里留的任何评论删除,但是邱宝昌把自己博客上的评论功能关闭了。
对方显然不是很受得了网友们的质疑,邱阵营甚至对网友发在他的博客之上任何质疑邱宝昌或者支持我的评论统统删除。
谣言止于智者,我想,邱宝昌心虚了、怕了,或许认定了网友“无知”,所以他要“替天行道”,帮大家删除。
我的内心泛起了一丝快乐,因为我觉得对方在我和其它网友的质疑下实在不是不窘迫。
我只是觉得应该捍卫自己的自由,发表我的个人言论不但是我个人价值观里认定的应有自由,而且对于对方的言论,我也秉持“我不同意你的言论,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的宗旨。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百拇医药
可见,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回馈的最重要的管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导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国内大众媒体已经不对“福寿螺事件”以及类似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作更多深入报导了。
中国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的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中国消费者协会既然已经“吃上皇粮”成了政府的机构,也就自然进入“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的领域,邱宝昌依然是“中消协”的律师团团长,该职务显然应有相应的“职业操守”!
, 百拇医药
既然有“宪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表达自由权,而我全都是公开披露,我当然没有违法!
福寿螺事件让受害者们病从口入,难不成还会因此“祸由笔墨生”?
2006年9月3日,我又在自己的博客上发了一篇文章,名为“公共人物应有的素质该如何体现?”:
自从福寿螺事件爆发至今,自诩“消费者维权”金字招牌的邱宝昌律师被本人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中消协的工作规则,不顾公共利益,带头与福寿螺事件受害消费者进行对抗诉讼,对受害消费者进行反维权的种种事实之后,邱宝昌律师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不但不虚心接受批评监督,反而认为本人对其恶意诽谤,将本人告上法庭。
本人是福寿螺事件中受害消费者之一,邱宝昌律师作为“知名”维权专业律师(请注意,其自称是“消费者维权专业”,不是“反消费者维权专业”。),其带领的汇佳律师事务所很早就介入了蜀国演义餐厅的反消费者维权对抗之中,早在2006年9月,本人接受蜀国演义餐厅邀请前往北京洽谈赔偿事宜时,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运平就作为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出现在谈判场合中。在本人起诉蜀国演义餐厅的案件中,代表蜀国演义餐厅出庭辩护的辩护律师除了邱宝昌,还有这一位苗运平。同时这位苗运平律师也是代表蜀国演义餐厅和此次事件中其它国内受害消费者对抗的律师。邱宝昌意图再度混淆视听,说自己没有参与其它案子,只代理了对抗我的案子,属于公然撒谎和造谣。其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素质荡然无存。, 百拇医药
对方显然不是很受得了网友们的质疑,邱阵营甚至对网友发在他的博客之上任何质疑邱宝昌或者支持我的评论统统删除。
谣言止于智者,我想,邱宝昌心虚了、怕了,或许认定了网友“无知”,所以他要“替天行道”,帮大家删除。
我的内心泛起了一丝快乐,因为我觉得对方在我和其它网友的质疑下实在不是不窘迫。
我只是觉得应该捍卫自己的自由,发表我的个人言论不但是我个人价值观里认定的应有自由,而且对于对方的言论,我也秉持“我不同意你的言论,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的宗旨。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百拇医药
可见,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回馈的最重要的管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导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国内大众媒体已经不对“福寿螺事件”以及类似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作更多深入报导了。
中国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的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中国消费者协会既然已经“吃上皇粮”成了政府的机构,也就自然进入“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的领域,邱宝昌依然是“中消协”的律师团团长,该职务显然应有相应的“职业操守”!
, 百拇医药
既然有“宪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表达自由权,而我全都是公开披露,我当然没有违法!
福寿螺事件让受害者们病从口入,难不成还会因此“祸由笔墨生”?
2006年9月3日,我又在自己的博客上发了一篇文章,名为“公共人物应有的素质该如何体现?”:
自从福寿螺事件爆发至今,自诩“消费者维权”金字招牌的邱宝昌律师被本人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中消协的工作规则,不顾公共利益,带头与福寿螺事件受害消费者进行对抗诉讼,对受害消费者进行反维权的种种事实之后,邱宝昌律师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不但不虚心接受批评监督,反而认为本人对其恶意诽谤,将本人告上法庭。
本人是福寿螺事件中受害消费者之一,邱宝昌律师作为“知名”维权专业律师(请注意,其自称是“消费者维权专业”,不是“反消费者维权专业”。),其带领的汇佳律师事务所很早就介入了蜀国演义餐厅的反消费者维权对抗之中,早在2006年9月,本人接受蜀国演义餐厅邀请前往北京洽谈赔偿事宜时,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运平就作为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出现在谈判场合中。在本人起诉蜀国演义餐厅的案件中,代表蜀国演义餐厅出庭辩护的辩护律师除了邱宝昌,还有这一位苗运平。同时这位苗运平律师也是代表蜀国演义餐厅和此次事件中其它国内受害消费者对抗的律师。邱宝昌意图再度混淆视听,说自己没有参与其它案子,只代理了对抗我的案子,属于公然撒谎和造谣。其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素质荡然无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