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早期洛克对道德的奠基:谋划和证成
洛克区分了自然之善和道德之善。“自然的善恶是通过事物的自然效率而在我们之间产生的快乐与痛苦;通过一个理性的、自由主体的意志的干预而产生的快乐和痛苦则是道德的善恶”,比如,“饮酒引起头痛或生病,是自然之恶,而因此而触犯刑律,招致惩罚,则是道德之恶。自然之善恶无关奖罚,而道德之善恶则必然与奖罚有关,否则,道德将失去力量,将成为空名”④。因此,精神性的愉快远大于肉体的愉快,因为理性通过理解苦乐情感的本性,而以连续性的有合理秩序的命题来进行推论,才能认识到只有服从自然法,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于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与我们爱他人和履行自己的职责相联系,并与爱和慈悲的行动相联系。上帝的奖罚,使好人成为胜利者,使坏人成为失败者”
“Ethica A”(1692),in Lock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p.319.)。
其次,他认为,世界上不同民族会奉行不同的幸福原则,但追求幸福这一目的则是一致的。由于不同民族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最初形成的快乐和痛苦观念千差万别,并且逐渐形成了风俗,通过交游和教育又使这种观念和原则得以传播和延续,因此,如果最初的幸福观念是杂有错误的,则他们所遵循的所谓“道德原则”就不可能完全正确。这足见人类凭借自己的习俗、教育等是不能形成真正的道德原则意识的。通过考察,洛克发现有许多民族奉行着在他看来是十分错误的道德原则和幸福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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