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运动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之变动
《第三十五届第四次董事监察人会议决议录》1953年10月20日,上档Q199-13-211。。10月23日的劳资协商会上,劳方再次向资方提出,资方董事会拟赶速了结此事,劳方没有意见,但所有的拖延责任均应由资方负责,以免影响增产节约情绪。在最后得到工会对解决办法的明确同意后,12月3日第三十五届第五次董事监察人会议终于再次议决:关于本会前经议决雇用丁龢玲为董事会秘书一职,暂缓添设。另为从速协商解决,拟一次致送720万元作为解雇,所用款项在企业盈余滚存项下列支,并报请股东会备案
《广勤纱厂劳资协商会议文件记录》,上档Q199-13-196;《广勤纺织公司第三十五届董监联席会议1~5次会议》,上档Q199-13-211。
。董事会的权责与劳资协商会议的权责,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孰轻孰重,由此可见一斑。此正如《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工作初步总结》所说,通过学习工人们明确了“原来(资方)三权还是我们工人阶级领导下为了发展生产给他(资方)的”,“老板没有三权搞不好生产,但是他的三权要照法令政策办事,跳不出工人阶级领导的圈子”
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办公室:《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工作初步总结》,上档B13-2-106。当时所称的资本家“三权”,一般是指“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用人权”。工人的“一权”是指“工人阶级的领导权”。
。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不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委托代理,而是来自新政权领导下工人阶级的给予,这正是当时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真实写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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