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民运动中商民的角色与地位
但是,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并没有截然排除大商人,有人在谈论商民运动时,认为“商民”应分为四类:“(1)大资商 这种商民,是以一己的大资本,独营商业的。(2)中资商 这种商民,是以数人的资本,合办公司的。(3)小资商 这种商民,是以一己的小资本,独营商店的。(4)贩卖商 这种商民,是既没有公司,也没有商店,只是肩挑贩卖,营谋小利的。这种人,占商民的最多数。”文圣举:《商民运动的方案》,《新生命》第1卷(1928年)第6期,第1页。且指出这四种商民,“尤其是第四种,就是商民运动的对象”,但也认为“大资商”可以参加商民运动。本来,什么人算“大商人”,什么人算“中小商人”,标准只是相对的。国民党关于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的各种章程、条例,并没有像《商人通例》那样,对“大商人”和“中小商人”按资本额作出明确的划分。而且,在实际上,在国民革命军势力所及之处,参加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的既有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也有较富有的大商人如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委员有虞洽卿、吴蕴斋、王晓籁、冯少山等著名大商人,冯少山还当选为上海市商民协会执行委员。参见《上海工商社团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工商社团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页。。不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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