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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7253
“仁者”还是“智者”:第三方惩罚对惩罚者声誉的影响*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2月15日 心理学报 2020年第12期
归因,1前言,2实验1:惩罚动机对声誉不同维度的影响,1被试,2设计与变量,3程序,4结果与讨论,3实验2:信息线索与惩罚形式的影响,4实验3:惩罚动机与惩罚形式的交互作用,5总讨论
     陈思静 徐烨超

    (浙江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杭州 310023)

    1 前言

    在社会科学文献中,合作通常被定义为个体付出成本而使他人受益的行为(Rand,2016),合作是人类社会大量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所在(Bear &Rand,2016),为此我们发展出了合作的规范(de Kwaadsteniet et al.,2007; Fehr & Schurtenberger,2018)。然而对合作规范的遵守并非自然而然之事,因为个体倾向于追求私利,而这通常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损失(de Kwaadsteniet et al.,2019)。那么,非亲缘个体间的大规模合作是如何得以维系的?Fehr 和G?chter (2002)的第三方惩罚理论为此提供了部分解释,该理论认为某些个体具有惩罚规范破坏者的先天倾向,只要存在足够数量的此类个体,那么群体成员间的合作关系就能得以维系(Carpenter et al.,2009)。但由于第三方惩罚的成本(花费的金钱、时间、精力以及可能受到的潜在报复)由惩罚者承担,而收益却由群体成员共享,第三方惩罚引发了二阶社会两难问题(secondorder social dilemma) (Colman,2006; Hauert et al.,2007):相对于惩罚性合作者(下简称惩罚者),只合作但不惩罚的个体就是一个二阶搭便车者(secondorder free rider)。由于惩罚成本由惩罚者承担,二阶搭便车者的演化适应度必然高于惩罚者(谢晓非等,2017; Hu et al.,2016),这又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惩罚者是如何从演化中胜出的?

    一种广受关注的观点是第三方惩罚能为惩罚者带来积极的声誉(Barclay,2006; Barclay & Kiyonari,2014),而积极的声誉能带来相应的收益,比如惩罚者在未来人际互动中得到他人帮助或奖励的概率得以提升(Santos et al.,2010),或向外界传达了惩罚者拥有良好品质的可靠信号(Jordan et al.,2016)。如果这种收益能超过惩罚成本,那么惩罚者就能在演化中得到选择。上述观点主要基于间接互惠理论(indirect reciprocity theory)或高成本信号理论(costly signaling theory),一方面为第三方惩罚的演化提供了理论解释,并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研究支持(e.g.,Jordan & Rand,2019; Kurzban et al.,2007),另一方面,上述观点的前提条件是惩罚者的声誉必然是积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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