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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30097
不遵守航行规则,应负主要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16年4月2日 《航海》 2005年第6期
     在上海黄浦江航行的船舶,除了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上海港港章》以及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本案正是被告所属船舶在航行中违反了上海海事局发布的航行通告的通航规定,造成碰撞,故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案情]

    原告:芜湖江海轮船公司。

    被告:VERITY航运公司(VERITY CO.S.A.)。

    2002年11月18日,原告所属“浦海集1号”轮于1953时从吴淞口7号锚地起锚进口,慢车航行,欲靠上海港军工路4号泊位受载。在驶入隧道施工水域航道,平吴临3-1号灯浮时,发现被告所属“肯普莱迪”轮在黄浦江105号灯浮上游出口。在过吴临5-1号灯浮后,发现“肯普莱迪”轮已过105号灯浮,并驶向隧道施工水域航道。在驶近吴临7号灯浮时,“肯普莱迪”轮已驶入隧道施工水域航道,与“浦海集1号”轮形成紧迫局面。“浦海集1号”轮随即采取右舵避让,并立即左满舵、双车进三甩尾。被告所属“肯普莱迪”轮于同日2023时装载6000吨矿石从上海港张华浜6号泊位离港出口,于2037时发现“浦海集1号”轮后,即采取满速倒车、停车、半速倒车等措施进行避让。终因距离过近,避让不及,两船于2041时许发生碰撞,“肯普莱迪”轮球鼻艏与“浦海集1号”轮左舷中部碰撞,碰撞夹角约为30°,碰撞地点在吴临5-1与吴临7号灯浮连线浦东侧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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